持续责任
21.11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1.11A
投资公司及其管理公司须各自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适用规定,而如申请投资公司权益新上市,则各自在投资公司的上市申请(登载于监管表格的C3Z表格)中承诺,一旦其任何权益获准在本交易所上市,及只要其任何权益仍然在本交易所上市,其即须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适用规定。
21.11B
如上市投资公司或其管理公司不遵守本章所述的持续责任,可能会导致本交易所行使权力将其有关权益停牌或除牌,以及采取纪律行动。
21.11C
投资公司的董事或其他决策机关(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的成员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投资公司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投资公司的管理公司也有责任促使投资公司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
21.12
投资公司必须确保以下持续责任获遵守:-
(1) 年度报告及帐目包括:-
(a) 列出所有价值超逾投资公司总资产5%的投资及至少十项最大投资,并提供有关的比较数字(如属适用):-
(i) 业务概况;
(ii) 拥有股本的比例;
(iii) 成本;
(iv) 董事估值及(如属上市投资)市值;
(v) 该年度所得股息(如有非常股息则加以说明);
(vi) 股息保证倍数或有关盈利;及
(vii)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viii) 该项投资应占的资产净值;
(b) 分析投资价值的任何减值准备,并列出已拨出准备的投资及说明各项投资的:
(i) 成本;
(ii) 拨出的准备;及
(iii) 账面值;及
(c) 分析已变现及未变现的盈利,并分别说明在本交易所认可、受适当监管并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上上市的多项投资的盈利及亏损,及该等非如此上市的投资的盈利及亏损;
(2) 中期报告及全年度业绩的任何初步公告须包括下列两类收益的区分:
(a) 所收取的股息及利息;及
(b) 其他形式的收益(可能是联营公司的收益),
并(如属重要)区别附属公司的证券包销收益及买卖业绩;
(3) 投资公司须于每月最后一天后十五日内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公布其每月月底的资产净值;
(4) 如非属《基金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集体投资计划,须承诺有关单位、股份及计划权益不得以任何违反香港法律及规例(包括《基金守则》)的方式在香港刊登广告、推广、销售或出售;及
(5) 须承诺遵守《上市规则》第21.04(3)、(5)及(6)条(如属适用)。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