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8

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资料:-
 

(1)按《上市规则》第14.88条所述的形式,在公告的上方清楚而明显地刊载免责声明;
 
(2)上市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概况,及对手方的身份和主要业务概述;
 
(3)交易日期。上市发行人亦须确认: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对手方及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上市发行人及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者;
 
(4)

代价总值、现时或日后支付代价的方法,以及任何有关递延付款安排的条款的详情。如代价包括拟上市的证券及/或库存股份,则上市发行人亦须载列将发行及/或自库存转让的证券的数目及详情;
 

附注:

若交易涉及主要从事航空营运业务的上市发行人于其日常业务中向飞机制造商购置飞机,而有关合约载有禁止披露飞机实际代价的保密限制,本交易所可豁免遵守披露代价总值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必须披露以下资料:
 

(a)披露申请豁免的理由,并在交易的公告及(如适用)通函中披露其他资料(包括飞机原本标价、任何所得价格优惠的描述,有关优惠是否相当于过往采购所得的优惠,及有关优惠对发行人未来整体营运成本可有任何重大影响);及
 
(b)

在下一份中期报告(如适用)及年报中披露下列资料:
 

(i)截至报告期末拥有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飞机的总账面净值;及
 
(ii)截至报告期末承诺采购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承诺采购的采购总额。
 
(5)厘定代价的基准;
 
(6)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之价值(帐面值及(如有)估值);
 
(7)如属适用,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于交易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应占纯利(包括除税前后的纯利);
 
(8)进行交易的原因、上市发行人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以及一项指出董事相信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及
 
(9)如属适用,以下担保或保证的详情:于交易中必须提供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以及与交易有关连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