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9月30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资料:-

(1) 按《上市规则》第14.88条所述的形式,在公告的上方清楚而明显地刊载免责声明;
 
(2) 上市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概况,及(如对手方为一家公司或实体)对手方主要业务的概述;
 
(3) 交易日期。上市发行人亦须确认: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对手方及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上市发行人及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者;
 
(4) 代价总值、现时或日后支付代价的方法,以及任何有关递延付款安排的条款的详情。如代价包括拟上市的证券,则上市发行人亦须载列将发行证券的数目及详情;
 
(5) 厘定代价的基准;
 
(6) 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之价值(帐面值及(如有)估值);
 
(7) 如属适用,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于交易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应占纯利(包括除税前后的纯利);
 
(8) 进行交易的原因、上市发行人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以及一项指出董事相信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及
 
(9) 如属适用,以下担保或保证的详情:于交易中必须提供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以及与交易有关连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