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8
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资料:-
(1) | 按《上市规则》第14.88条所述的形式,在公告的上方清楚而明显地刊载免责声明; | ||||||||||
(2) | 上市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概况,及对手方的身份和主要业务概述; | ||||||||||
(3) | 交易日期。上市发行人亦须确认: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对手方及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上市发行人及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者; | ||||||||||
(4) | 代价总值、现时或日后支付代价的方法,以及任何有关递延付款安排的条款的详情。如代价包括拟上市的证券及/或库存股份,则上市发行人亦须载列将发行及/或自库存转让的证券的数目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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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厘定代价的基准; | ||||||||||
(6) | 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之价值(帐面值及(如有)估值); | ||||||||||
(7) | 如属适用,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于交易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应占纯利(包括除税前后的纯利); | ||||||||||
(8) | 进行交易的原因、上市发行人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以及一项指出董事相信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及 | ||||||||||
(9) | 如属适用,以下担保或保证的详情:于交易中必须提供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以及与交易有关连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