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A章 结构性产品

    • 前言

      • 15A.01

        本章载列结构性产品在本交易所上市必须符合的规定。这些产品可以第七章所载的上市方式(如适用)上市。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必须为这些产品提供流通量。因此,结构性产品上市时并无规定其持有人要足够地分散。

      • 15A.02

        本章的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仅仅符合有关条件不一定保证发行人、担保人、某一结构性产品所涉及的证券或资产、又或发行某种类结构性产品的适合程度,而本交易所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本交易所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增订附加的规定,使有关上市申请必须符合一些特定条件,或准许豁免或修订本章的规定。

      • 15A.03

        拟成为发行人者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就本身及其担保人的适合程度寻求保密指引。已获批准的发行人亦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就拟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是否适合上市寻求保密指引。

      • 15A.04

        就发行人(如属担保发行,则亦包括担保人)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的情况而言,上市委员会已将审批其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上市申请的权力,转授予上市科执行总监。上市科执行总监可在上市科内再转授这项权力。

    • 结构性产品

      • 15A.05

        结构性产品给予产品持有人于另一资产(「相关资产」)的经济、法律或其他权益,因此其价值要视乎相关资产的价格或价值。这些产品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

        (1) 相关资产可以是证券、指数、货币、商品或其他资产又或这些资产的组合。倘若相关资产是两只或以上的证券、指数、货币或其他资产,有关产品一般称「一篮子产品」;
         
        (2) 有关产品或可让投资者以预定价或按预定程式计算出来的价格购入相关资产;以预定价或按预定程式计算出来的价格出售相关资产;收取按相关资产价格或价值计算的现金款项;又或给予持有人其他涉及相关资产价格或价值的利益;
         
        (3) 为计算支付予产品持有人的现金款项,在产品最后届满或到期日期前,其相关资产或会作一次或多次的估值。每次作估值的时间,《上市规则》中概称为中期「估价日」。在中期估价日计算出来的现金款项,可在进行估值后分派予持有人,又或连同在其他估价日(包括最后估价日)计算的现金款项一起滚存累计,直至最后到期日之后才派予持有人;
         
        (4) 有关产品可以是美式(可在到期日前行使)、欧式(只能在产品到期日当天行使)又或其他由本交易所不时批准的形式;
         
        (5) 有关产品可以是有抵押或非抵押。如属有抵押产品,其发行人拥有有抵押产品的所有指定证券或其他与有抵押产品有关的资产,并将该等证券或资产以押记方式授予一名独立受托人,由该名受托人代表产品持有人的利益行事。如属非抵押产品,其发行人以「相关证券或资产押记」以外的方式担保其责任。非抵押产品一般由财务机构发行,以对冲策略担保发行人在非抵押产品有效期内的责任;
         
        (6) 有关产品可能需要投资者在产品的有效期内作一次或多次付款,以购入相关证券或资产;
         
        (7) 有关产品或会订明,在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期内,投资者可收取相等于相关资产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款项;
         
        (8) 有关产品可能有或可能没有资本保障(即发行人保证在产品到期时向投资者支付当初产品认购价的全部或若干部分);
         
        (9) 投资者的回报或设上限,亦可能定有「执行」 (knock in) 或「取消」 (knock out)特点。可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衍生权证及股票挂钩票据,下文将分别加以讨论。

      • 15A.06

        衍生权证给予其持有人(「权证持有人」 (warrantholders))权利(而非责任),在预定的行使期间或预定的日期:

        (1) 按预定的行使价或协定价向发行人购买下述证券或资产(有关衍生权证称为「衍生认购权证」 (derivative call warrant))或出售下述证券或资产(有关衍生权证称为「衍生认沽权证」 (derivative put warrant)):

        (a) 由公司所发行特定数目的证券(或收取参考有关证券价值计算的现金);或
         
        (b) 任何资产(或收取参考有关资产价值计算的现金);或
         
        (2) 向发行人收取相等于下列超出数额(如有)的现金:

        (a) 如属衍生认购权证,有关证券或资产的指数(或其他指数)于行使衍生权证当日的价值超逾行使价或协定价的数额;或
         
        (b) 如属衍生认沽权证,行使价或协定价超逾有关证券或资产的指数(或其他指数)于行使衍生权证当日的价值的数额。

        具有上述特点的权证,或任何其他相似类别的金融工具均属衍生权证。

      • 15A.07

        当权证持有人行使衍生权证时,有权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两种或更多种不同类别的证券、指数或其他资产,而其比例可在该衍生权证的条款及条件中加以订明,又或有权向发行人收取一笔参照该等证券、指数或其他资产的价值而计算的现金,该等衍生权证概称为「一篮子权证」。

      • 15A.08

        投资「股票挂钩票据」,投资者要先支付一笔款项,然后在股票挂钩票据到期时收取指定现金结算金额或相关的证券又或参考相关证券价值计算的现金。本章所述的股票挂钩票据分「看涨」、「看淡」和「勒束式」三种,详见如下:

        (a) 在投资了「看涨」股票挂钩票据的情况下,假如相关证券在估价日的收市价等同或高于协定价,投资者就可在产品到期日收取预定的现金款项;假如相关证券在估价日的收市价低于协定价,投资者将会收到相关证券又或收取参考相关证券价值计算的现金款项;
         
        (b) 在投资了「看淡」股票挂钩票据的情况下,假如相关证券在估价日的收市价低于协定价,投资者就可在产品到期日收取预定的现金款项;假如相关证券在估价日的收市价等同或高于协定价,投资者将会收取参考相关证券价值计算的现金款项(证券收市价愈高于协定价,收取款项的金额会愈少,但一定不会出现负数);
         
        (c) 在投资了「勒束式」股票挂钩票据的情况下,假如相关证券在估价日的收市价等同或高于指定价格范围内的最低价但低于最高价,投资者就可在产品到期日收取预定的现金款项;假如相关证券在估价日的收市价等同或高于指定价格范围内的最高价,投资者将会收取参考相关证券价值计算的现金款项(证券收市价愈高于价格范围内的最高价,收取款项的金额会愈少,但一定不会出现负数);假如相关证券在估价日的收市价低于价格范围内的最低价,投资者将会收到相关证券又或收取参考相关证券价值计算的现金款项。

    • 发行人

      • 15A.09

        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 15A.10

        发行人(担保发行除外)不得是《公司条例》第11条(或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相等法例)所指的私人公司。

      • 15A.11

        发行人必须为适宜处理或有能力发行并管理结构性产品的发行及上市事宜者。在评审发行人的适合程度或能力时,本交易所将考虑(其中包括)其过往在发行及管理发行其他类似金融工具方面的经验,以及在处理其可能必须就结构性产品承担的责任方面,是否具备充足经验。如寻求上市者属非抵押结构性产品,本交易所将考虑发行人的风险管理系统及程序。

      • 15A.12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5A.21条规定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最新一期已公布经审计财务报表及中期财务报告中所载的资产净值(即股本加储备的总和),不得少于20亿港元。只要发行人发行的任何非抵押结构性产品仍在本交易所上市,该发行人即须维持其资产净值在20亿港元水平。一旦其资产净值跌至不足20亿港元,发行人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

      • 15A.13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须同时:-

        (1) 获得本交易所认可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不低于首三个最佳的投资评级级别。发行人如已取得有关评级,但有关评级机构正在检讨,考虑将发行人的评级调低至该等评级之下,也会被视为不符合本准则;或
         
        (2) 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或本交易所接受的海外监管机构所监管,或
         
        (3) 由证监会监管其在香港进行的证券交易业务(注),或

        注:  凡具下列资格的公司:

        (a)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或119(1)条持有牌照或注册者;或
         
        (b) 根据已废除的《证券条例》注册为证券交易商,并被视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或119(1)条持有牌照或注册者;
         
          均须就将其拟发行任何结构性产品的意向,尽快通知证监会的中介团体监察部,并尽可能将通知当时所具备的有关建议发行详情交予证监会。通知的副本送交本交易所后,本交易所始会考虑结构性产品的任何上市申请。
         
        (4) 为一政府或国家,或全面获一政府或国家的信誉所支持的机关。

      • 15A.14

        如发行人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5A.1215A.13条之规定,本交易所可接受一项安排,在此安排下,发行人因发行非抵押结构性产品而产生的责任,由另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15A.1215A.13条规定之法人(「担保人」)无条件地及不可撤销地作出担保,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保证(「担保」)。

      • 15A.15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担保人

      • 15A.16

        当具担保的结构性产品寻求上市时:-
         

        (1)担保人不得为《公司条例》第11条(或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相等法例)所指的私人公司;
         
        (2)担保人一般须为发行人所属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及
         
        (3)担保人须在其担保的任何结构性产品在交易所上市期间遵守《上市规则》,犹如其为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一般。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15A.17

        有关担保或其他保证,须依循担保人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而发出,亦须依循担保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而发出;依循该等法例或文件而作出担保或其他保证所需的一切批文均须已正式发出。

    • 有关担保的法律意见

      • 15A.18

        如属担保发行,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必须向本交易所呈交本交易所所规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顾问所作出的法律意见。这些法律意见必须为本交易所所接受,并确认下列各项:

        (1) 根据担保或其他保证的条款,有关担保或其他保证构成担保人须承担具法律效力及约束力的责任;
         
        (2) 在担保或其他保证下,担保人须根据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和条件,以首要义务人的身份无条件地及不可撤销地负有发行人妥善和如期履行因结构性产品而产生的责任;
         
        (3) 上述(1)及(2)项在下列情况下均将不受影响:发行人清盘,不论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性、正规性或可执行性;该产品持有人的弃权或同意;任何整合、合并、发行人的转移或转让;或其他足以使发行人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免除其于担保或其他保证中的责任之事项;及
         
        (4) 本交易所根据发行人情况而规定的其他事项。

      • 15A.19

        如某只结构性产品发行时附带担保,有关法律意见必须在向本交易所呈交上市文件第一稿时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拟稿,并在发行结束时再向本交易所呈交其最后定稿。

      • 15A.20

        如某项担保拟涵盖多于一只由发行人根据其基础上市文件而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则《上市规则》第15A.19条之条件只适用于根据该项担保所发行的首只结构性产品。此外,并须由法律意见确认,《上市规则》第15A.18条的条件适用于保证期间根据基础上市文件发行的所有结构性产品。任何担保如涵盖作出担保之日起计一年或更长时间之后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本交易所概不予接纳。

    • 持续责任

      • 15A.21

        发行人必须履行附录E5所规定的持续责任(本交易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5A.26条而同意对此等责任作出修订)。发行人在其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在本交易所上市期间内须:-
         

        (1)

        向本交易所提交电子版本的:-
         

        (a)发行人及(如适用)担保人的年度报告一份,包括其周年账目(如有编制集团账目,则包括其集团账目)连同就该等账目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上述文件须在其发表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相关日期之后四个月提交;
         
        (b)[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c)有关其财政年度首六个月的中期财务报告一份。这些报告须在其发表或编制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其相关日期后四个月提交;
         
        (d)其季度财务报告(如有发表此报告)一份。这些报告须在其发表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及
         
        (e)发行人可能向其他交易所或市场提供的任何其他财务资料的详情。这些资料须在其发表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
         
        (2)

        包括在《上市规则》第15A.21(1)(c)段所提及的中期财务报告内,或在与该中期财务报告同时向本交易所提交的独立报表中载列下列资料: -
         

        (a)税前盈利或亏损;
         
        (b)按所得盈利征收的税项;
         
        (c)非控股权益应占盈利或亏损;
         
        (d)股东应占盈利或亏损;
         
        (e)期终的股本及储备结余;及
         
        (f)上述(a)至(e)项于上年度同期的比较数字;
         
        (3)根据发行人惯常的会计准则及程序,编制在《上市规则》第15A.21(1)(c)及(d)条以及第15A.21(2)条所提及的中期财务报告及报表;及
         
        (4)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登载《上市规则》第15A.21(1)及(2)条所提及的财务资料。

         

      • 15A.22

        发行人必须为每次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并在独立上市文件又或基础上市文件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其建议怎样提供流通量。所用方法必须具透明度,并须为本交易所接纳。
         
        注:
         
        1 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交易所参与者(「流通量提供者」)为每次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如发行人是交易所参与者,可选择自行担任或委任另一名交易所参与者担任流通量提供者。在任何情况下,流通量提供者不必是发行人集团成员。除为提供后备安排外,每次的结构性产品发行不能有多于一名流通量提供者。发行人每次发行结构性产品可以委任不同的交易所参与者担任流通量提供者。独立上市文件、基础上市文件或补充上市文件中必须说明流通量提供者的身份。发行人如更换流通量提供者,必须通知本交易所。
         
        2 提供流通量的方法可以是:持续输入买卖盘至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持续报价」),或回应报价要求而输入买卖盘至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回应报价要求」)。所用的方法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已表明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亦可选择以持续报价方式作为履行提供流通量的责任。以同意进行交叉盘买卖回应报价要求的发行人即作已履行其责任。表明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列出电话号码,以便投资者提出报价要求。
         
        3 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何时会、何时不会为其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正常情况下,发行人在开市后5分钟起,即须为其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直至收市为止。
         
        4 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会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最低数量。发行人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数量,至少须为20手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订明买卖价之间的最大差价。
         
        5 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的发行人,必须在独立、基础或补充上市文件中说明其将会在多少时间内回应报价要求。此等发行人须在该指定时间内回应报价要求。
         
        6 发行人或发行人集团(指发行人及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以本身名义买卖该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的任何交易,均须透过流通量提供者进行。若属直接成交(即同一名交易所参与者同时代表买方及卖方),而其中一方是发行人集团的成员,则不一定要透过流通量提供者进行。就此而言,结构性产品的拥有权由发行人集团的一名成员转让至另一名成员并不视作交易,应在本交易所以外渠道进行。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就其集团进行的交易提供更高的透明度,并不时就此订定相关程序。

         

      • 15A.23

        发行人及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

        - 在结构性产品推出日与该结构性产品开始在本交易所交易前之期间所进行的结构性产品买卖,及

        - 在结构性产品推出日与该结构性产品开始在本交易所交易前之期间就收取结构性产品权利方面所进行的买卖,

        必须于结构性产品开始在本交易所交易当天本交易所开市前至少一个半小时之前向本交易所报告,而报告采用的格式须适合在本交易所网站或本交易所不时营运的任何其他电子新闻发布系统登载。

      • 15A.24

        发行人及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在前一天以本身名义买卖发行人于本交易所上市之结构性产品的交易,必须在每天早上本交易所开市前至少一个半小时之前向本交易所报告,而报告采用的格式须适合在本交易所网站或本交易所不时营运的任何其他电子新闻发布系统登载。

        附注: 交易必须包括在成交输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当天的报告中。

      • 15A.24A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就其已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计划。发行人集团的成员公司若是证券交易商,可向客户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i) 所提供的有关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并非只限于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ii) 证券交易商或其代表不得就发行人发行结构性产品所涉及的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直接或间接向发行人取回;
         
        (iii) 如对所有或某类别的结构性产品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则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必须与适用于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相同;及
         
        (iv) 如对所有证券(包括结构性产品)交易提供佣金回扣或其他优惠,则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必须与适用于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条款相同。
         
        注: 本交易所将规定发行人定期作出声明,表示发行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已遵守此项规定。如发行人未能遵守此项规定,可能使其不再适合在本交易所发行结构性产品。

      • 15A.25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15A.26

        本交易所在个别情况下如认为适当,或会对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实施附加规定。

    • 结构性产品

      • 15A.27

        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须依循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而发行;依循该等法例或文件而设立并发行该等结构性产品所需的一切批文均须已正式发出。

      • 15A.28

        由结构性产品之指定证券的公司(或任何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由本交易所认为是拥有该公司管理实权的人士所直接或间接发行的结构性产品一般不会视为适合上市。业务包括发行结构性产品的金融机构,假如其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证券是或包括该金融机构或其集团成员的证券,则或可获准将有关结构性产品在本交易所上市。

      • 15A.29

        如发行人本身或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同系附属公司,又或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曾受聘于该结构性产品之指定证券的发行公司(或受聘于该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以就一项交易向其提供意见,本交易所即禁止该发行人的结构性产品上市。如该结构性产品之指定证券的发行公司为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则「交易」乃指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十四A章、内幕消息条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3条或《公司股份回购守则》第5条所载须向正股公司之股东及公众人士披露的事项。如公司于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则「交易」乃指根据等同《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十四A章、内幕消息条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3条或《公司股份回购守则》第5条的规定所载须予披露的事项。如有关交易已告停止或已予公布,此项禁制即不适用;另若发行人已有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2(2)及271(2)条所规定适当的资讯管理安排,则此项禁制亦不适用。

    • 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

      • 15A.30

        如结构性产品涉及单一类股份,则该类股份须于结构性产品发行之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该结构性产品始可上市:

        (1) 该类股份在本交易所上市,而且在结构性产品推出之日是恒生指数成份股之一,惟有关的结构性产品须为衍生权证、股本挂钩票据或本交易所可能不时指定的其他类别结构性产品;或
         
        (2) 该类股份在本交易所上市,而且在结构性产品推出之日是下述《上市规则》第15A.35条所界定为拟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类别的合资格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及

        附注: 假如公众持有的股份市值超过 100亿港元,本交易所可豁免股份须为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的规定。《上市规则》第8.08(1)8.24条列出了计算「由公众人士持有」股份数量的指引。股份禁售安排所涉及的股份不会视作由公众人士持有,直至禁售期届满为止。
         
        (3) 该类股份在获本交易所为此而认可的另一个受监管、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而

        (a) 该市场的法律、规例或规则规定该类股份至少须有若干数目或百分比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而有关的公众持股市值不少于40亿港元;或
         
        (b) 倘若该市场并无规定公众人士持有股份的最低数量或百分比,则只要该等股份的市值不低于100亿港元,而本交易所对该等股份的市场流通性感到满意,本交易所亦可允许有关的结构性产品上市。

      • 15A.31

        对于与在另一个受监管、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股份有关的结构性产品,本交易所在确定其适合程度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市场是否受执行政府法律、规例或规则的机构在公平与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监管,或由具有政府权力的机构进行监管,特别是交易方面的监管,包括价格和交投量的及时发布规定;
         
        (2) 市场是否具有恰当的及设定的交易时间和日期,而其暂停买卖只能由管制的法律、规例或规则加以规定;
         
        (3) 市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有否对外国投资者买卖在该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施加限制,或者透过诸如外汇管制或外国人拥有权的限制而在外国投资者汇出任何收益方面施加限制;
         
        (4) 有关申报规定的素质,例如适当的财务资料、交易所场内或场外交易的价格及交投量的及时申报、内幕消息的及时发布以及上述各项可提供予香港投资者的情况;
         
        (5) 在香港可获得价格资料的情况,尤其是实时资料的提供方面;及
         
        (6) 当指定股份在其上市或买卖的市场暂停买卖时,发行人要求其结构性产品暂停买卖所作出的安排。

    • 一篮子产品

      • 15A.32

        如一篮子产品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是在本交易所上市之股份,则:

        (1) 一篮子产品内的每一类股份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5A.30(1)15A.30(2)条的资格规定又或必须是下述《上市规则》第15A.35条所界定为拟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类别的合资格一篮子产品的正股;及
         
        (2) 一篮子产品中每只成份股的比重至少须达下列水平(除非一篮子产品内的股份符合《上市规则》第15A.30(1)或15A.30(2)条的资格规定,则最低比重将不适用):

        一篮子产品所涉及相关证券数目 每只成份股须占的最低比重
        2只 25.0%
        3只 12.5%
        4只或以上 10.0% 及
                                                                                                                                  
        注: 各成份股在一篮子产品的比重按《上市规则》第15A.32(3)(b)条所述计算。
         
         
        (3) 如一篮子产品中任何股份属于《上市规则》第15A.35条所界定的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则:

        (a) 每一篮子产品中的该类股份的加权比重(根据下列公式以百分比计算和表述)不得超过:

        (i) 20%(若为第一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ii) 30%(若为第二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及
         
        (iii) 45%(若为第三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N×M
         
        (b)  
        N: 为每一篮子产品中该类股份的数目(无论是整数或分数),
         
        M: 为该类股份的收市价,及
         
        P: 为每一篮子产品中所有类别股份的总市值,计算方法为:一篮子产品中每一类股份的数目(无论是整数或分数)乘以其收市价所得出总和。
         
        (c) 在上述M及P中所提及的收市价须为本交易所于一篮子产品推出日期之前一个营业日的日报表上所载的收市价。

      • 15A.33

        如组成一篮子产品的是:-

        (1) 不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则一篮子产品内的每一类股份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5A.30(3)条的规定,而一篮子产品包含的股份不得超过10只,最低及最高比重亦不适用,或
         
        (2) 其他证券、指数或资产,则一篮子产品中每一证券、指数或资产所占的比重必须先经本交易所批准。

      • 15A.34

        一篮子产品的正股种类须可让持有人得以投资于某个行业、工业、市场或投资者所认识的其他主题。

    • 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和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 15A.35

        (1) 本交易所将会公布合资格发行结构性产品的交易所上市股份名单(「合资格股份列表」),并列明本交易所有否对某一类别结构性产品所涉及的该等合资格股份作出限制。合资格股份列表一般约每季公布一次。合资格股份列表上的股份将分为两个类别:「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以及「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2) 「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概指那些合资格作为涉及单一类别股份或一篮子股份的结构性产品的正股的股份。「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则指那些只合资格作为涉及一篮子股份的结构性产品的正股的股份。
         
        (3) 「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再分3类:「第一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第二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及「第三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这分类决定了《上市规则》第15A.32(3)条规定有关股份可占的最高比重。

        注:
         
        (1) 本交易所一般按下述标准编制「合资格股份列表」,但会在认为适当时修订或更改编制标准。
         
        (2) 「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指那些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市值(「公众持股市值」)至少达40亿港元的股份;「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则指那些公众持股市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股份。
         
        (3) 结构性产品之正股须连续于一段时间内维持公众持股市值40亿港元及10亿港元的规定。合资格期限于编制「合资格股份列表」的截止日期结束。该期限可以是:

        (i) 连续60个营业日,期间该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未有被暂停买卖;或
         
        (ii) 不超过连续70个营业日的时间,期间该结构性产品之正股未有被暂停买卖的时间占60个营业日,被暂停买卖的时间不多于10个营业日。
         
        (4) 《上市规则》第8.08(1)8.24条列出了计算「由公众人士持有」股份数量的指引。股份禁售安排所涉及的股份不会视作由公众人士持有,直至禁售期届满为止。
         
        (5) 编制「合资格股份列表」的截止日期当天的公众持股市值,将用以把「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的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方法如下:

        (i) 公众持股市值由10亿港元至20亿港元的股份,一般列作「第一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ii) 公众持股市值超过20亿港元至30亿港元的股份,一般列作「第二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及
         
        (iii) 公众持股市值超过30亿港元但不超过40亿港元的股份,一般列作「第三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 条款及条件

      • 15A.36

        (1) 于本交易所或将于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须受到本交易所认可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修订有关的条款及条件亦必须取得本交易所之批准。下文所载非涵盖所有有关条款及条件。如属「仿效发行」,本交易所对其最低发行价及有关上市日期至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之间的最短期限的规定已作出了修订。
         
        (2) 所谓「仿效发行」,是指某一结构性产品在推出之日,其相关资产及类别(如认沽或认购)与当时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某一现有结构性产品(「受仿发行」)完全相同。在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方面,仿效发行与受仿发行两者可前后相隔不多于五个营业日。在行使价方面,若仿效发行的相关资产是在本交易所上市(或在另一家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则仿效发行与受仿发行的行使价两者相差不多于相关证券的一个价位,或在其他情况下相差不多于0.5%。

      • 15A.37

        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必须可自由转让。

      • 15A.38

        (1) 衍生权证的有效期,从上市日期起计,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仿效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36(2))的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一般必须在其上市日期起计不少于三个月之后。
         
        (2) 股票挂钩票据的有效期,从上市日期起计,一般不得少于28日,而且也不得多于两年。
         
        (3) 至于其他结构性产品,其上市日期至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的最短期限,则须获本交易所同意。
         
        (4) 上市日期至届满日期或到期日期的最短期限规定,并不适用于「进一步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52条)。
         
        (5) 结构性产品(股票挂钩票据除外)的有效期,从上市日期起计,不得超过五年。
         
        注: 一个或以上的结构性产品如涉及同一只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本交易所或会限制有关产品在任何一日到期或届满的数量。

      • 15A.39

        每次发行的结构性产品一般预期至少要有1,000万港元的市值。

      • 15A.40

        涉及股份(或其他证券)的结构性产品一般须按下列比例发行:每1份、5份、10份、50份、100份或500份结构性产品代表一股股份(或其他证券);或每一份结构性产品代表1股、10股或100股股份(或其他证券)。对于衍生权证以外的结构性产品,本交易所或容许按其他比例发行,但代表一股股份(或其他证券)的结构性产品数目,或代表一份结构性产品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数目,均必须是十的完整次方。

      • 15A.41

        若结构性产品(不包括一篮子产品)的指定证券一般是按买卖单位「手」进行买卖,则在结构性产品上市时,其买卖单位须定为:在行使一手结构性产品或其到期时,其持有人有权获得完整买卖单位的指定证券。若属可全数以现金交收的结构性产品,则在行使一手结构性产品或其到期时,其持有人须能有权获得十分一手的指定证券。

      • 15A.42

        涉及指数、货币或一篮子股份的结构性产品,其买卖单位必须为每手10,000份。

      • 15A.43

        结构性产品的最低发行价不得少于每份0.25港元。最低发行价不适用于以下各项:

        (1) 进一步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52条)。
         
        (2) 仿效发行(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5A.36(2)条):其最低发行价为 0.15港元。

      • 15A.44

        (1) 发行人须在推出结构性产品时即订明产品予以行使或到期时的结算方法。
         
        (2) 本交易所不会接纳发行人在结构性产品予以行使(或到期)时可以选择以股份或现金结算的做法。
         
        (3) 本交易所不会接纳股票挂钩票据持有人在工具予以行使(或到期)时可以选择以股份或现金结算的做法。
         
        注: 股票挂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必须订明,假如股票挂票据订明以股票作结算交收,持有人能在产品到期时就不足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正股向发行人收取现金。至于其他订明以股份结算交收的结构性产品,亦可于条款及条件中订明,持有人能在行使结构性产品(或产品到期)时就不足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正股向发行人收取现金。不论在任何情况,该笔现金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交付。

      • 15A.45

        与非于本交易所上市证券有关的结构性产品必须全数以现金结算。结构性产品如以港元在本交易所买卖,则亦须以港元结算。

      • 15A.46

        就那些以指定证券或资产作实物交收的结构性产品,或可用指定证券或资产作实物交收的结构性产品而言,其条款及条件须:

        (1) 若发行人将指定证券或资产转让予结构性产品持有人:视持有人为指定证券或资产的实益拥有人,有权享有于其根据条款及条件支付行使价(如有)及交收费(如有,包括证券转让厘印费)当日所存在或由该日起所出现的所有权利、享用权、权益及利益;及
         
        (2) 若持有人将指定证券或资产转让予发行人:视发行人为指定证券或资产的实益拥有人,有权享有于其支付现金结算额予持有人当日所存在或由该日起所出现的所有权利、享用权、权益及利益;及
         
        (3) 规定于有效行使后的一段期间(时间长短须经由本交易所同意)内,将有关所有权文件(包括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名下的证书)交予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实物交收,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电子转移以作交收。

      • 15A.47

        涉及证券或资产的结构性产品,若全数以现金进行结算:

        (1) 如只有一个估价日(见第15A.05(3)条),在产品届满或到期时,其现金结算额的评定方式如下:

        (a) 如属衍生权证而相关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则按指定证券于产品届满或到期日期前五个营业日(包括届满或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摘录自本交易所的每日报价表,并经就收市价作出任何可能须作出的调整,以反映任何资本化发行、供股、分派等类似安排)评定;
         
        (b) 如属其他结构性产品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证券并非在本交易所上市或涉及其他资产,则按本交易所不时所同意的公式评定;及
         
        (2) 如有两个或以上的估价日,产品届满或到期时的现金结算额须按本交易所同意的公式评定;
         
        (3) 如结构性产品在到期或届满前行使,其现金结算额的评定方式如下:

        (a) 如结构性产品涉及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而行使时间在行使当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则按其行使当日指定证券的收市价(参照本交易所日报表)计算;若行使时间在上述时间以后,则采用结构性产品行使翌日的收市价(参照本交易所日报表)计算;
         
        (b) 如属其他结构性产品,则按本交易所同意的方法计算;
         
        (4) 在有效行使后,有关现金结算净额须于本交易所同意的期间内付予持有人。持有人毋须在行使有关结构性产品时交付行使价款项;及
         
        (5) 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及条件须规定,如果期限届满或到期时,结构性产品是「价内」(in-the-money),则须于其届满或到期时自动行使(即持有人毋须发出行使通知)。

    • 有抵押结构性产品

      • 15A.48

        除一般适用于结构性产品的其他规定外,有抵押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必须:
         
        (1) 证明有关的建议抵押安排乃为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利益,并可充份保障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利益。尤其是,指定证券或资产(或购入指定证券或资产的权利)通常须由一独立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为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作为发行人就有抵押结构性产品履行责任的保证;
         
        (2) 将该等证券或资产押记予一名代表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独立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以确保发行人履行责任,于有抵押结构性产品有效行使时,交付该等证券或资产;
         
        (3) 将该等证券或资产交由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托管,以确保发行人履行其责任,并授权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于有抵押结构性产品有效行使而发行人未能就此履行其责任时,交付有关证券或资产予结构性产品持有人;及
         
        (4) 为结构性产品持有人向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作出担保,保证指定证券或资产并无债务负担;保证有关证券或资产乃由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为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以及保证在有效行使结构性产品时,发行人可交付予结构性产品持有人指定证券或资产的所有权,而无任何索偿、押记、产权负担、留置权、衡平法上的权力及其他第三者权益等。

         

      • 15A.49

        就《上市规则》第15A.48条而言,本交易所一般会要求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须为:

        (1)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6条取得牌照的银行;
         
        (2) 该等银行的附属信托公司;
         
        (3)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注册的信托公司;或
         
        (4) 于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为本交易所接受的银行机构或信托公司。

        然而,本交易所可在特别情况下接受其他人作为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

      • 15A.50

        如属发行有抵押结构性产品,发行人须就建议的信托或其他证券安排的法律约束力及可执行范围两方面向本交易所提交法律意见。

    • 协议的资料披露

      • 15A.51

        发行人必须向本交易所披露,于发行结构性产品当日,发行人及发行人集团的任何成员(指发行人及发行人的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及以上任何的联营公司)与发行指定证券的公司的主要股东之间存在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协议、安排或谅解。

    • 进一步发行

      • 15A.52

        结构性产品获本交易所批准上市(「既有发行」)后,发行人可再一次或多次发行同一系列的结构性产品(「进一步发行」)。发行人须遵守以下有关进一步发行结构性产品的规定:
         
        (1)发行人必须证明其既有发行的条款与条件容许作进一步发行,使其可与既有发行同属一个系列,或有关的条款与条件已作适当修订,赋予其作一次或多次进一步发行的权利。
         
        (2)进一步发行的条款与条件,必须与既有发行完全相同。
         
        (3)修订有关契据、过户登记处协议或其他与既有发行有关文件的补充协议的草拟稿,均须呈交本交易所审阅。
         
        (4)发行人在厘定进一步发行的发行价时,应顾及当前的市场情况及既有发行的持有人的利益。
         
        (5)在进一步发行推出之日,发行人须持有不超过既有发行50%才可作进一步发行。发行人推出进一步发行时可保留多达发行量的100%。在计算发行人所保留结构性产品占总发行量有多少时,发行人集团的任何成员(指发行人及发行人的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以及以上任何公司的联营公司)所持有的结构性产品,不论是代发行人持有或属该等公司个别持有,均作发行人持有论。
         
        (6)进一步发行的上市申请,可由上市科执行总监作出批准。上市科执行总监可在上市科内再转授这项权力。
         
        (7)进一步发行的上市申请程序,与一般结构性产品的上市申请程序相同。发行人须就推出进一步发行刊发《上市规则》第15A.59条所述的正式公告。
         
        (8)费用规则」就发行结构性产品所订的上市费用,同样适用于每次的进一步发行,发行人须于每次进一步发行时向本交易所缴付上市费。
         
        (9)既有发行的上市文件(包括任何补充上市文件)的资料如有任何变动,发行人必须再编制一份上市文件,文件可以补充上市文件的形式印发。

         

    • 结构性产品的销售

      • 15A.53

        发行人在推出发行结构性产品之前或期间,只要遵守所有有关法例、规例及规则,就可分发有关该等结构性产品的宣传资料。

      • 15A.54

        发行人必须注意,有关的法例可适用于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售部分结构性产品的事宜。

    • 申请手续及规定

      • 15A.55

        在推出结构性产品之前,申请人须先获得本交易所就申请人本身及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的适合程度予以批准。有关结构性产品的适合程度,申请人可将载列了结构性产品主要特点的发行资料摘要呈交本交易所考虑,以求获得通过。

      • 15A.56

        按本章上市的结构性产品须有上市文件为据。上市文件的形式可以是基础上市文件辅以补充上市文件(见《上市规则》第15A.6815A.70条),或是独立上市文件。
         

        (1)采用基础上市文件的发行人在文件定稿前,不得推出有关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必须向本交易所呈交基础上市文件登载版本的中、英文本各一份(注明日期并由发行人正式授权人员签署)。
         
        (2)采用独立上市文件(当中注明日期并由发行人正式授权人员签署)的发行人在本交易所审阅已相当接近定稿之上市文件拟稿前,不得推出有关结构性产品。

         

      • 15A.57

        凡涉及在本交易所上市之证券的结构性产品,可在推出当日本交易所收市之前推出。发行人亦可在推出当日本交易所收市前作任何有关的公告。

      • 15A.58

        结构性产品推出后,载有《上市规则》第15A.59条所述资料的正式公告须在本交易所确认没意见后,尽快(不得迟过结构性产品推出日期之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在本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

      • 15A.59

        正式公告须载列至少以下各项资料:-
         
        (1) 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全名、注册或成立的所在国家;
         
        (2) 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的性质、数量及名称(注);
         
        注: 结构性产品的说明须能显示产品的性质如下:
         
        (a) 类别(例如认购、认沽或其他)
         
        (b) 单一或一篮子
         
        (c) 行使形式(例如美式、欧式或其他)
         
        (d) 相关资产
         
        (e) 结算方法
         
        (3) 刊登公告的日期;
         
        (4) 一项声明,指出该正式公告只供资料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结构性产品的邀请或要约;
         
        (5) 如下文所示的免责声明(「标准格式」):-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6) 如有关结构性产品乃全数以现金结算,则须:
         
        (a) 载列计算现金结算额的公式的详情;及
         
        (b) 声明该等产品将于届满日或到期日自动结算,毋须由产品持有人发出行使通知;
         
        (7) 有关结构性产品的条款摘要,包括(如适用)发行价、行使价或水平、行使期限或行使日期以及届满日或到期日等;
         
        (8) 如属衍生权证,该产品的引伸波幅、杠杆比率、实际杠杆比率及溢价,并注明该等价值不可与其他发行人提供之相若资料作比较;如属股票挂钩票据,则载列该票据的孳息或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属其他结构性产品,则载列本交易所规定的资料。
         
        (9) 有关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是否由《上市规则》第15A.13(2)、(3)或(4)条所载述的机构所监管;
         
        (10) 如属担保发行,则须作出有关发行人的责任乃由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担保的声明;
         
        (11) 有关结构性产品构成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一般无抵押责任的声明(如适用);
         
        (12) 一项指出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该等结构性产品上市及买卖的声明,以及买卖该等结构性产品的预定日期;
         
        (13) 公众人士可索阅上市文件的网址;
         
        (14) (如属适用)保荐人╱经办人、分销商或配售代理人的名称;
         
        (15) (如属适用)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信贷评级;
         
        (16) 获委任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流通量提供者的姓名╱名称及经纪代号;
         
        (17) 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方法(即持续报价或回应报价要求);
         
        (18) 如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则须提供要求报价的电话号码;
         
        (19) 如属进一步发行,则须包括下列的额外资料:
         
        (a) 将予进一步发行的单位数目;
         
        (b) 进一步发行的发行价;
         
        (c) 在推出进一步发行当日既有发行的收市价,又或若进一步发行是在推出当日本交易所收市前进行,则在进一步发行当日之前一日的收市价;
         
        (d) 声明进一步发行跟现有发行属同一个系列;及
         
        (20) 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 公告可载有超过一只结构性产品的指定资料,条件是所涉及的结构性产品全是在同一日推出发行。

         

      • 15A.60

        任何进一步发行必须刊登一份载有《上市规则》第15A.59条所述资料之正式公告。

      • 15A.61[已删除]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 15A.62

        发行人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9.03条提交上市申请表格。

      • 15A.63

        以下所列文件须在推出结构性产品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呈交本交易所审阅,以容许本交易所在建议上市日之前有充足时间进行审批:
         

        (1)已相当接近最后定稿之补充或独立上市文件拟稿一份,内载该结构性产品的详细条款及条件,并在页边注明遵照本章及附录D1D的规定;及
         
        (2)一份填妥的核对表(可向本交易所索取),列明本章及附录D1D规定的有关发行人及该次发行的资料。

         

      • 15A.64

        下列文件须在结构性产品推出后但在结构性产品未上市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呈交本交易所:-
         

        (1)填妥的申请表格,表格可向本交易所索取;
         
        (2)按「费用规则」规定而缴付的上市费、征费及交易费;
         
        (3)补充或独立上市文件登载版本的中、英文本;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如属担保发行或有抵押发行的独立上市文件,则须分别按《上市规则》第15A.19 条及15A.50条规定呈交法律意见。如属有抵押发行的补充上市文件(用以补充基础文件),则须按《上市规则》第15A.50条规定呈交法律意见。
         
        (6)[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7)[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配售

      • 15A.65

        如结构性产品以配售方式在本交易所上市,附录F1所列的指引将不适用。

    • 上市文件

      • 15A.66

        按本章上市的结构性产品须有上市文件为证。上市文件须载有本章及附录D1D所载的指定资料,并且作为一项首要原则,须载列可协助投资者充分评估发行人的资产、负债及财政状况及该结构性产品所必需的细节及资料。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可要求上市文件附加或包括其他的资料。相反,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亦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准许省略或修改某些规定的资料。发行人如拟省略任何指定资料,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 15A.67

        发行人可使用一份「基础上市文件」(base listing document),其中载有本章及附录D1D有关发行人及该结构性产品规定的资料,以及发行人认为一般适用于所有结构性产品又或某种于有关基础上市文件有效期内寻求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之资料。

      • 15A.68

        如发行人使用基础上市文件,该文件须附加一份「补充上市文件」(supplemental listing document),其中载有本章及附录D1D规定的资料,以及发行人认为是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所特有的资料。

      • 15A.69

        基础上市文件及补充上市文件须载有本章及附录D1D有关发行人及该结构性产品规定的所有资料。补充上市文件须载有发行人的声明,表示基础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为在发出补充上市文件时最新、真实及准确的资料,或包括基础上市文件所载资料的任何更改的细节。

      • 15A.70

        基础上市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自刊发日起计)或为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15A.21条向本交易所呈交其年度帐目之期限日(如后者更早),其后发行人须呈递新基础上市文件。未经本交易所批准,基础上市文件不得修改。基础上市文件可为列载中期报告或季度报告而作修改。

      • 15A.71

        如在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或补充上市文件)刊发后而在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买卖开始前,发行人获悉下列事项:

        (1) 出现重大改变,以致影响上市文件所载的任何资料;或
         
        (2) 出现新的重大事项,而该事项假如在刊发上市文件之前发生,则有关资料本应按规定刊载于上市文件内,
         
          除本交易所另表同意外,发行人须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提交一份详载有关改变或新事项的补充上市文件,供本交易所审阅。就本段而言,「重大」(significant)是指对投资者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评估《上市规则》第15A.66条所述事项,是十分重要的。

      • 15A.72

        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或增补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修订。

      • 15A.73

        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或增补上市文件)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再无任何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 15A.74

        每名发行人均须就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或增补上市文件)所载资料负责。除非法例另有规定,发行人可以公司名义作出此项声明。

      • 15A.75

        上市文件可加插图片或图表的说明,但该等说明的刊载形式及内容均须不含误导或可能引起误导的成份。

      • 15A.76

        凡发行结构性产品的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或发行个别结构性产品的补充上市文件是招股章程,该等上市文件必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注册存案。注册程序载于《上市规则》第十一A章第9.11(33)条。《上市规则》第11A.09条有关在拟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天前必须通知本交易所的规定,不适用于补充上市文件。

    • 所有权文件及获准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 15A.77

        除下述《上市规则》第15A.81条另有规定外,结构性产品须以不记名或记名的综合所有权文件或确实的所有权文件作为证明。股票挂钩票据则须以记名的综合所有权文件作为证明。

      • 15A.78

        除下述《上市规则》第15A.7915A.81条另有规定外,结构性产品必须自其开始买卖日期起即属「合资格证券」。

      • 15A.79

        发行人须确保已作出一切所需的安排以符合上述第15A.78条的规定。本交易所可以绝对酌情决定权豁免遵守本条的规定。

      • 15A.80

        发行人须尽其所能确保其结构性产品持续为「合资格证券」。

      • 15A.81

        经与本交易所协定后,可采用其他形式的所有权文件及其他交收安排。如建议采用其他形式的所有权文件或其他安排,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 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期届满或到期

      • 15A.82

        (1) 除下文所述者外,发行人须于其任何结构性产品届满或到期日前至少7个营业日,在本交易所网站登载包括下列各项资料的通告:

        (a) 结构性产品的届满或到期日、预期最后交易日以及撤回上市日期;
         
        (b) 行使价(如适用);
         
        (c) 现金付款的计算方法(如适用);
         
        (d) 付款或实物交付之预定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
         
        (e) 指定证券或资产最近的收市价;及
         
        (f) 本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 如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及条件订明产品会自动以现金净额结算(即持有人毋须发出行使通知),则发行人毋须为该结构性产品即将在其正常届满日期届满时或即将在其到期日到期时发出通知。
         
        (3) 如结构性产品因强制收回事件触发其有效期届满或到期,则发行人须于发生强制收回事件(「取消事件」)当天发出有关通知。

    • 撤回上市

      • 15A.83

        倘结构性产品由有关的发行人或其集团之成员全数持有,则该发行人可在有关结构性产品届满或到期日前申请撤回上市。

      • 15A.84

        如结构性产品于届满或到期日前已获全数行使,则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交易所,以便本交易所可随而将该结构性产品除牌。

    • 短暂停牌或停牌

      • 15A.85

        除《上市规则》的第6.026.10条及第13.10A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文外,如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所涉及的证券或资产无论因何种理由而于其上市或买卖的市场(包括本交易所)短暂停牌或停牌,则与该等证券或资产有关的结构性产品在本交易所的买卖亦须短暂停止或暂停。

      • 15A.86

        除特殊情况外,倘与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一篮子产品有关的一只或多只指定证券在其上市的市场或交易所停牌,而该等已停牌证券的价值或总值占该一篮子证券的总值30%(「指定百分比」(Specifi ed Percentage))或30%以上(或本交易所不时公布的其他指定百分比),则本交易所将暂停该一篮子产品在本交易所的买卖。上述已停牌证券的价值,是以该等证券在其上市市场或交易所停牌前的价格为准。

    • 持有人名册

      • 15A.87

        假如结构性产品是以记名及确实的所有权文件作为证明,发行人须为认可的股票过户登记处,或聘有认可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以便设存有关持有人名册。

    • 上市费

    • 授权代表

      • 15A.89

        每名发行人须根据《上市规则》第3.053.07条规定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但其中一名授权代表必须是发行人或担保人(如有)监察部门中的高级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