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59

正式公告须载列至少以下各项资料:-
 
(1) 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全名、注册或成立的所在国家;
 
(2) 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的性质、数量及名称(注);
 
注: 结构性产品的说明须能显示产品的性质如下:
 
(a) 类别(例如认购、认沽或其他)
 
(b) 单一或一篮子
 
(c) 行使形式(例如美式、欧式或其他)
 
(d) 相关资产
 
(e) 结算方法
 
(3) 刊登公告的日期;
 
(4) 一项声明,指出该正式公告只供资料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结构性产品的邀请或要约;
 
(5) 如下文所示的免责声明(「标准格式」):-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6) 如有关结构性产品乃全数以现金结算,则须:
 
(a) 载列计算现金结算额的公式的详情;及
 
(b) 声明该等产品将于届满日或到期日自动结算,毋须由产品持有人发出行使通知;
 
(7) 有关结构性产品的条款摘要,包括(如适用)发行价、行使价或水平、行使期限或行使日期以及届满日或到期日等;
 
(8) 如属衍生权证,该产品的引伸波幅、杠杆比率、实际杠杆比率及溢价,并注明该等价值不可与其他发行人提供之相若资料作比较;如属股票挂钩票据,则载列该票据的孳息或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属其他结构性产品,则载列本交易所规定的资料。
 
(9) 有关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是否由《上市规则》第15A.13(2)、(3)或(4)条所载述的机构所监管;
 
(10) 如属担保发行,则须作出有关发行人的责任乃由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担保的声明;
 
(11) 有关结构性产品构成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一般无抵押责任的声明(如适用);
 
(12) 一项指出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该等结构性产品上市及买卖的声明,以及买卖该等结构性产品的预定日期;
 
(13) 公众人士可索阅上市文件的网址;
 
(14) (如属适用)保荐人╱经办人、分销商或配售代理人的名称;
 
(15) (如属适用)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信贷评级;
 
(16) 获委任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流通量提供者的姓名╱名称及经纪代号;
 
(17) 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方法(即持续报价或回应报价要求);
 
(18) 如以回应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则须提供要求报价的电话号码;
 
(19) 如属进一步发行,则须包括下列的额外资料:
 
(a) 将予进一步发行的单位数目;
 
(b) 进一步发行的发行价;
 
(c) 在推出进一步发行当日既有发行的收市价,又或若进一步发行是在推出当日本交易所收市前进行,则在进一步发行当日之前一日的收市价;
 
(d) 声明进一步发行跟现有发行属同一个系列;及
 
(20) 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 公告可载有超过一只结构性产品的指定资料,条件是所涉及的结构性产品全是在同一日推出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