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2

任何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的要求均须由发行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财务顾问向本交易所提出,并须附有发行人希望本交易所在决定其要求时加以考虑的具体理由作为支持。
 
附注: (1) 只有在衡量有关各方的利益后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短暂停牌或停牌措施。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有关发行人发出公告,比不适当或不合理的短暂停牌或停牌更为可取,因为后者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作。除非本交易所认为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合理,否则只要求发行人刊发一项澄清公告。发行人如不能发出该项澄清公告,本交易所或会展开纪律程序,对(其中包括)发行人及其董事采取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条可施加的制裁。
 
  (2) 参阅《第11项应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