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12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5A.21条规定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最新一期已公布经审计财务报表及中期财务报告中所载的资产净值(即股本加储备的总和),不得少于20亿港元。只要发行人发行的任何非抵押结构性产品仍在本交易所上市,该发行人即须维持其资产净值在20亿港元水平。一旦其资产净值跌至不足20亿港元,发行人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