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13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须同时:-

(1) 获得本交易所认可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不低于首三个最佳的投资评级级别。发行人如已取得有关评级,但有关评级机构正在检讨,考虑将发行人的评级调低至该等评级之下,也会被视为不符合本准则;或
 
(2) 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或本交易所接受的海外监管机构所监管,或
 
(3) 由证监会监管其在香港进行的证券交易业务(注),或

注:  凡具下列资格的公司:

(a)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或119(1)条持有牌照或注册者;或
 
(b) 根据已废除的《证券条例》注册为证券交易商,并被视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或119(1)条持有牌照或注册者;
 
  均须就将其拟发行任何结构性产品的意向,尽快通知证监会的中介团体监察部,并尽可能将通知当时所具备的有关建议发行详情交予证监会。通知的副本送交本交易所后,本交易所始会考虑结构性产品的任何上市申请。
 
(4) 为一政府或国家,或全面获一政府或国家的信誉所支持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