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记服务 (17.64-17.67)

    • 17.64

      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68条提供标准的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非一定要)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69条提供一项可选择证券登记服务及╱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70条提供一项特快证券登记服务。此外,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亦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71条提供一项大量证券登记服务及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72条提供一项补发股票服务。在下文《GEM上市规则》第17.65条的规限下,发行人须确保,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就发行人上市证券的登记股份过户或注销、分拆、合并或发行正式股票收取费用,则该项费用不得合共超逾《GEM上市规则》第17.68条17.72条所订明的适用金额。

    • 17.65

      发行人须确保,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就登记涉及或影响发行人上市证券所有权的其他文件(例如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死亡或结婚证书、授权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或新法团持有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或标记或注释文件而收取费用,则每项登记的费用不得超逾港币5元。

      附注: “每项”乃指呈交作登记的每份该等其他文件。

    • 17.66

      如果发行人的股票过户登记处违反上述任何条文或《GEM上市规则》第17.63条17.74条的任何条文,发行人有责任于获悉该项违反后立即向本交易所报告,而本交易所则保留将该资料知会证监会的权利。

    • 17.67

      除《GEM上市规则》第17.64条17.66条第17.68条17.74条所规定者外,发行人不得(及必须确保,无论其本身、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或其他代理人,均不会)就其上市证券转让或转传的其他有关事宜,向持有人或承让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