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64 17.66 › 17.65 发行人须确保,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就登记涉及或影响发行人上市证券所有权的其他文件(例如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死亡或结婚证书、授权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或新法团持有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或标记或注释文件而收取费用,则每项登记的费用不得超逾港币5元。 附注: “每项”乃指呈交作登记的每份该等其他文件。 ‹ 17.64 1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