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3
发行人须:
(1) |
对照证明书或临时文件而核证有关转让,并于收取证明书或临时文件之日起计七天内退还;及 |
(2) |
于收取可放弃文件之日起计三天内分拆及退还该等文件。 |
附注: | 为登记遗嘱认证而呈交的所有权文件应尽早退还,如可能的话,应于收取文件后下一个营业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