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证明 (17.63)

    • 17.63

      发行人须:

      (1) 对照证明书或临时文件而核证有关转让,并于收取证明书或临时文件之日起计七天内退还;及
       
      (2) 于收取可放弃文件之日起计三天内分拆及退还该等文件。
       
      附注: 为登记遗嘱认证而呈交的所有权文件应尽早退还,如可能的话,应于收取文件后下一个营业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