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及结算
标准转让表格 (17.62)
17.62
就股本证券转让而言,发行人必须采用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标准转让表格。转让证明 (17.63)
17.63
发行人须:
(1) 对照证明书或临时文件而核证有关转让,并于收取证明书或临时文件之日起计七天内退还;及
(2) 于收取可放弃文件之日起计三天内分拆及退还该等文件。
附注: 为登记遗嘱认证而呈交的所有权文件应尽早退还,如可能的话,应于收取文件后下一个营业日退还。 登记服务 (17.64-17.67)
17.64
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68条提供标准的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非一定要)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69条提供一项可选择证券登记服务及╱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70条提供一项特快证券登记服务。此外,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亦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71条提供一项大量证券登记服务及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72条提供一项补发股票服务。在下文《GEM上市规则》第17.65条的规限下,发行人须确保,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就发行人上市证券的登记股份过户或注销、分拆、合并或发行正式股票收取费用,则该项费用不得合共超逾《GEM上市规则》第17.68条至17.72条所订明的适用金额。17.65
发行人须确保,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就登记涉及或影响发行人上市证券所有权的其他文件(例如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死亡或结婚证书、授权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或新法团持有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或标记或注释文件而收取费用,则每项登记的费用不得超逾港币5元。
附注: “每项”乃指呈交作登记的每份该等其他文件。 17.66
17.67
发出证券证书、登记及其他费用 (17.68-17.74)
17.68
(1) 标准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须)于下列期限内发行因登记过户或注销、分拆、合并或发行(依据《GEM上市规则》第17.72条者除外)而引致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十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十个营业日。
(2) 依据标准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5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5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17.69
(1) 自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无责任)提供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据此须于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六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六个营业日。
(2) 依据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3.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3.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3) 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未能于《GEM上市规则》第17.69(1)条所载明六个营业日内完成任何登记,则该项登记的费用须按《GEM上市规则》第17.68(2)条而厘定。 17.70
(1) 特快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非一定要)提供特快证券登记服务,据此须于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三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三个营业日。
(2) 依据特快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0.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0.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3) 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未能于《GEM上市规则》第17.70(1)条所载明三个营业日内完成任何登记,则该项登记免收任何费用。 17.71
(1) 大量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须)提供大量证券登记服务,以便为代表2,000手或以上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上市证券进行过户,而该等证券乃由一个单一持有人名下过户至另一或相同的单一持有人名下。股票须于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六个营业日内,依据大量证券登记服务而发行。
(2) 依据大量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17.72
(1) 为名列股东名册的人士补发代表(于要求补发证券证书时)市值港币200,000元或以下的证券证书,费用不得超逾港币200.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于刊登所需公开通告时引致的费用;或
(2) (a) 补发代表(于要求补发证券证书时)市值港币200,000元以上的证券证书;或
(b) 为并非名列股东名册的人士补发证券证书(不论有关证券的市值);
费用均不得超逾港币400.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于刊登所需公开通告时引致的费用。 17.73
17.74
登记安排 (17.75)
17.75
买卖限制 (17.76)
17.76
如果发行人证券的市价走向极点,低至港币0.01元或高至港币9,995.00元。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可要求发行人改变买卖方法或将其证券合并或分拆。17.76A
如发行人分拆股份或红股发行后的经调整股价低于1港元(按分拆股份或红股发行公布前六个月期间股份最低每日收市价计算),发行人不得进行该股份分拆或红股发行。改变买卖单位 (17.77)
17.77
如果资本结构有任何修订(例如股份合并)或买卖单位有任何修订,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可要求作出充分安排,令碎股持有人可出售其碎股或合并成一个买卖单位。发行人宜委任经纪作为其代理人,以便对销碎股的买卖盘,主要股东亦宜自行或透过代理人在市场买卖已成为碎股的证券。发行人的特定情况会决定如何安置碎股持有人的方法,发行人应尽早向本交易所谘询,就合适的买卖方法达成协议。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及记录日期 (17.78)
17.78
(1) 发行人于暂停办理其香港上市证券的过户或股东登记手续前,须按照以下规定公布有关上述暂停过户的安排:供股者须至少 6个营业日前通知,其他情况则须至少10 个营业日前通知。如暂停登记日期有所更改,须至少于原暂停登记日期或新的暂停登记日期(取较早者)之前5个营业日发出通告,令致不可能发出该通告的特殊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进一步通告,但《GEM上市规则》第17.79条至17.80条所述毋须发出进一步通告的情况除外。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登记而采用记录日期,本规定适用于记录日期。
(2) 如权益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或取决于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则发行人必须确保买卖附权证券的最后日期至少在股东大会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附注:
1. 如是供股,发行人须于公布暂停过户登记之后(除权日之前)预留至少两个交易日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如因台风、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7.79条附注3)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而导致证券在本交易所的交易须暂时中断,暂停登记日期将在必要时,自动延期,以确保通知期内至少有两个交易日可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该两个交易日毋须为连续的交易日;如期间某个交易日当天有交易中断者,则该交易日便不计算在内)。在此情况下,发行人须就修订时间表刊发公告。
2. 就《上市规则》第17.78(2)而言,
- 记录日期(当不设暂停过户)或最后登记日(当设有暂停过户)须定于股东大会之后至少第三个营业日。
- 如发行人未能根据《上市规则》第17.47(5)条所述方式刊登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发行人必须确保在刊登投票表决结果后有至少一个交易日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发行人亦须就修订时间表刊发公告。 台风或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期间的紧急股份登记安排(17.79)
17.79
在T+2交收制度下,证券在记录日期前上市发行人公布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暂停登记日期」)之前两个交易日以除权方式进行买卖(「除净日」);暂停登记日期之前的两个交易日,在本规则(及《GEM上市规则》第17.80条)内分别被称为第一及第二个除净日。在该两个除净日的其中一天如发生台风或出现「极端情况」,会影响买方及时完成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如有台风或出现「极端情况」,下列安排将会适用:
(1) 如果于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悬挂或仍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并于有关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仍未除下或取消:
(a)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按每个受影响除净日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通常营业时间;及
(b) 截止过户日按受影响除净日的日数自动顺延;
(2) 如果于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至下午3时悬挂或仍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
(a)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按每个受影响除净日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及
(b) 截止过户日按受影响除净日的日数自动顺延;
(3) 如果于第一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则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表毋须就该除净日所减少的营业时间作出改变;
(4) 如果于第二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
(a)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中午12时;及
(b) 如果原有截止登记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截止登记日期须自动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5) 如果于第二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后至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
(a)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下午5时;及
(b) 如果原有截止登记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截止登记日期须自动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6) 如果于第二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又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之后才除下或取消:
(a)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中午12时;及
(b) 截止登记日期须自动顺延至该日;
(7) 如果8号台风讯号或「极端情况」于第一个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则毋须就接受股份登记而改动时间或就该除净日所减少营业时间而改动截止登记日期。另一方面,如果8号台风讯号或「极端情况」于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则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须至少延至同日下午5 时,但截止登记日期则毋须自动更改;
(8) 在上文(1)至(7)分段所述的各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暂停登记日期所作的任何延期而改动所设定的截止登记期间,以便令截止登记期间维持不变;
(9) 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本规则对除净日或截止登记日期所作的改动而发表任何公告。所有投资者及参与者应获悉此等紧急股份登记安排,因为于台风后有关更改日期的任何事后公告均可能对彼等没有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延误对派息日或截止登记期间结束日有影响,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有关新派息日及延长截止登记期间的通告;
(10) 如果上文(1)至(7)分段所述任何情况于押后的除净日或推迟的截止登记日期发生,相同的安排经必要变通后将适用;
(11) 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如果截止登记日期因上述安排而自动更改,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告或致股东通函内对该日期的任何提述将包括该个经更改的日期。
附注: 1 为清楚起见,建议的各项安排已撮录于本章结尾所载之表1内。
2 就本规则及本章结尾所载之表1而言:
(a) 股份过户登记处的「通常营业时间」至少为上午9时至下午4时;及
(b) 「营业日」与本交易所规则的涵义相同。
3 根据《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如因超强台风引致「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规模停电,香港政府可发出「极端情况」公布。在「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即八号台风警告取消后的两小时),香港政府会审视情况,并在两小时期限届满前,再公布会否延长或取消「极端情况」。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17.80)
17.80
在该两个除净日(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7.79条)的其中一天如出现黑色暴雨警告,会影响买方及时完成过户登记。因此,如有黑色暴雨警告,下列安排将会适用:
(1) 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9时之前发出并延至中午12时仍生效:
(a) 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按每个受影响除净日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的通常营业时间;及
(b) 截止登记日期须按受影响除净日的日数自动顺延;
(2) 如果于上午9时之前发出的黑色暴雨警告于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取消,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须延至同日下午5时,但截止登记日期毋须自动更改;
(3) 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9时或之后发出,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或截止登记日期毋须更改,因为股份过户登记处将如常向公众人士开放;
(4) 在上文(1)至(3)分段所述的各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登记日期所作的任何延期而改动所设定的截止登记期间,以便令截止登记期间维持不变;
(5) 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本规则对除净日或截止登记日期所作的改动而发表任何公告。所有投资者及参与者应获悉此等紧急股份登记安排,因为于黑色暴雨警告后有关更改日期的任何事后公告均可能对彼等没有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延误对派息日或截止登记期间结束日有影响,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有关新派息日及延长截止登记期间的通告;
(6) 如果上文(1)至(3)分段所述任何情况于押后的除净日或推迟的截止登记日期发生,相同的安排经必要变通后将适用;
(7) 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如果截止登记日期因上述安排而自动更改,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告或致股东通函内对该日期的任何提述将包括该个经更改的日期。
附注: 1 为清楚起见,建议的各项安排已撮录于本章结尾所载之表2内。
2 就本规则及本章结尾所载之表2而言:
(a) 股份过户登记处的「通常营业时间」至少为上午9时至下午4时;及
(b) 「营业日」与本交易所规则的涵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