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及结算

    • 标准转让表格 (17.62)

      • 17.62

        就股本证券转让而言,发行人必须采用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标准转让表格。

    • 转让证明 (17.63)

      • 17.63

        发行人须:

        (1) 对照证明书或临时文件而核证有关转让,并于收取证明书或临时文件之日起计七天内退还;及
         
        (2) 于收取可放弃文件之日起计三天内分拆及退还该等文件。
         
        附注: 为登记遗嘱认证而呈交的所有权文件应尽早退还,如可能的话,应于收取文件后下一个营业日退还。

    • 登记服务 (17.64-17.67)

      • 17.64

        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68条提供标准的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非一定要)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69条提供一项可选择证券登记服务及╱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70条提供一项特快证券登记服务。此外,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亦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71条提供一项大量证券登记服务及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72条提供一项补发股票服务。在下文《GEM上市规则》第17.65条的规限下,发行人须确保,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就发行人上市证券的登记股份过户或注销、分拆、合并或发行正式股票收取费用,则该项费用不得合共超逾《GEM上市规则》第17.68条17.72条所订明的适用金额。

      • 17.65

        发行人须确保,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就登记涉及或影响发行人上市证券所有权的其他文件(例如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死亡或结婚证书、授权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或新法团持有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或标记或注释文件而收取费用,则每项登记的费用不得超逾港币5元。

        附注: “每项”乃指呈交作登记的每份该等其他文件。

      • 17.66

        如果发行人的股票过户登记处违反上述任何条文或《GEM上市规则》第17.63条17.74条的任何条文,发行人有责任于获悉该项违反后立即向本交易所报告,而本交易所则保留将该资料知会证监会的权利。

      • 17.67

        除《GEM上市规则》第17.64条17.66条第17.68条17.74条所规定者外,发行人不得(及必须确保,无论其本身、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或其他代理人,均不会)就其上市证券转让或转传的其他有关事宜,向持有人或承让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发出证券证书、登记及其他费用 (17.68-17.74)

      • 17.68

        (1) 标准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须)于下列期限内发行因登记过户或注销、分拆、合并或发行(依据《GEM上市规则》第17.72条者除外)而引致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十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十个营业日。
         
        (2) 依据标准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5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5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 17.69

        (1) 自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无责任)提供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据此须于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六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六个营业日。
         
        (2) 依据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3.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3.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3) 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未能于《GEM上市规则》第17.69(1)条所载明六个营业日内完成任何登记,则该项登记的费用须按《GEM上市规则》第17.68(2)条而厘定。

      • 17.70

        (1) 特快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非一定要)提供特快证券登记服务,据此须于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三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三个营业日。
         
        (2) 依据特快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0.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0.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3) 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未能于《GEM上市规则》第17.70(1)条所载明三个营业日内完成任何登记,则该项登记免收任何费用。

      • 17.71

        (1) 大量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须)提供大量证券登记服务,以便为代表2,000手或以上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上市证券进行过户,而该等证券乃由一个单一持有人名下过户至另一或相同的单一持有人名下。股票须于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六个营业日内,依据大量证券登记服务而发行。
         
        (2) 依据大量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 17.72

         
        补发证券证书服务:发行人须(或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须)提供补发证券证书服务。补发证券证书的费用如下:

        (1) 为名列股东名册的人士补发代表(于要求补发证券证书时)市值港币200,000元或以下的证券证书,费用不得超逾港币200.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于刊登所需公开通告时引致的费用;或
         
        (2)
        (a) 补发代表(于要求补发证券证书时)市值港币200,000元以上的证券证书;或
         
        (b) 为并非名列股东名册的人士补发证券证书(不论有关证券的市值);
         
          费用均不得超逾港币400.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于刊登所需公开通告时引致的费用。

      • 17.73

        就《GEM上市规则》第17.68条17.72条而言,

        (1) “营业日”(business day) 一词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及
         
        (2) 在计算营业日的任何期间时,乃指收取有关过户文件、证券证书或其他文件的营业日(或如果该等文件并非于营业日收取,则紧随收取文件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至交付或提供有关证券证书的营业日的期间(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 17.74

        《GEM上市规则》第17.64条17.72条对提供服务的发行人股票过户登记处或对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供服务的发行人的提述,并非免除发行人就其股票过户登记处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 登记安排 (17.75)

      • 17.75

        就《GEM上市规则》第17.63条17.74条而言,如果发行人并无设立其本身的登记部门,则须与股票过户登记处作出适当安排,以确保符合该等上市规则的规定。

    • 买卖限制 (17.76)

      • 17.76

        如果发行人证券的市价走向极点,低至港币0.01元或高至港币9,995.00元。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可要求发行人改变买卖方法或将其证券合并或分拆。

      • 17.76A

        如发行人分拆股份或红股发行后的经调整股价低于1港元(按分拆股份或红股发行公布前六个月期间股份最低每日收市价计算),发行人不得进行该股份分拆或红股发行。

    • 改变买卖单位 (17.77)

      • 17.77

        如果资本结构有任何修订(例如股份合并)或买卖单位有任何修订,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可要求作出充分安排,令碎股持有人可出售其碎股或合并成一个买卖单位。发行人宜委任经纪作为其代理人,以便对销碎股的买卖盘,主要股东亦宜自行或透过代理人在市场买卖已成为碎股的证券。发行人的特定情况会决定如何安置碎股持有人的方法,发行人应尽早向本交易所谘询,就合适的买卖方法达成协议。

    •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及记录日期 (17.78)

      • 17.78

        (1)发行人于暂停办理其香港上市证券的过户或股东登记手续前,须按照以下规定公布有关上述暂停过户的安排:供股者须至少6个营业日前通知,其他情况则须至少10个营业日前通知。如截止过户日有所更改,须至少于原截止过户日或新的截止过户日(取较早者)之前5个营业日发出通告,令致不可能发出该通告的特殊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进一步通告,但《GEM上市规则》第17.79条17.80条所述毋须发出进一步通告的情况除外。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本规定适用于记录日期。
         
        (2)如权益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或取决于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则发行人必须确保买卖附权证券的最后日期至少在股东大会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附注:
         
        1.如是供股,发行人须于公布暂停过户登记之后(即《GEM上市规则》第17.79条及第17.80条所指的除净日之前)预留至少两个交易日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如证券在本交易所的交易须暂时中断,截止过户日将在必要时延期,以确保通知期内至少有两个交易日可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该两个交易日毋须为连续的交易日;如期间某个交易日当天有交易中断者,则该交易日便不计算在内)。在此情况下,发行人须就修订时间表刊发公告。
         
        2.

        就《上市规则》第17.78(2)而言,
         

        记录日期(当不设暂停过户)或最后登记日(当设有暂停过户)须定于股东大会之后至少第三个营业日。
         
        如发行人未能根据《上市规则》第17.47(5)条所述方式刊登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发行人必须确保在刊登投票表决结果后有至少一个交易日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发行人亦须就修订时间表刊发公告。

         

    •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期间的紧急股份登记安排(17.79)

      • 17.79

        根据T+2结算系统,证券将于截止过户日前两个交易日按除权基准买卖。这两个交易日在本规则及《GEM上市规则》第17.80条中称为第一个除净日及第二个除净日。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则记录日期及第二个除净日为同一日。如第一个除净日出现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则第一个除净日、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及截止过户日均维持不变。但如第二个除净日出现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会影响买方及时完成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如第二个除净日出现八号或以上风球或「极端情况」,下列安排将会适用:
         

        (1)

        如果于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或该公布维持有效,并于中午12时或之前仍未除下或取消:
         

        (a)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及
         
        (b)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2)

        如果于中午12时至下午3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
         

        (a)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及
         
        (b)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3)[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4)

        如果于下午3时至4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
         

        (a)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及
         
        (b)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5)

        如果于下午3时至4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后至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
         

        (a)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下午5时;及
         
        (b)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6)

        如果于下午3时至4时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公布「极端情况」,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之后才除下或取消:
         

        (a)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及
         
        (b)截止过户日应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7)如果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极端情况」于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或取消,则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同日下午5时,但截止过户日则毋须自动更改;
         
        (8)在上文(1)至(7)分段所述的各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过户日的任何递延改动规定的截止过户期间,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9)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上文(1)至(7)分段所作的改动而发表任何公告。所有投资者及参与者应获悉此等紧急股份登记安排,因为于台风后有关更改日期的任何事后公告均可能对彼等没有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延误对派息日或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有影响,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有关新派息日及更改截止过户期间的通告;
         
        (10)如果上文(1)至(7)分段所述任何情况于递延的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的截止过户日发生,相同的安排经必要变通后将适用;
         
        (11)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如果截止登记日期因上述安排而自动更改,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告或致股东通函内对该日期的任何提述将包括该个经更改的日期。
         
        附注:
        1为清楚起见,上述各项安排已撮录于本章结尾所载之表1内。
         
        2

        就本规则及本章结尾所载之表1而言:
         

        (a)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正常营业时间」至少为上午9时至下午4时;
         
        (b)[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c)「参与者」指当时获结算公司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的人士;
         
        (d)凡提及「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须视乎发行人的股票过户登记处的实际营业时间而定;及
         
        (e)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日期将记录日期,而有关第二个除净日的顺延规定则相应适用于记录日期。
         
        3[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 (17.80)

      • 17.80

        如第一个除净日(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7.79条)出现黑色暴雨警告,第一个除净日、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及截止过户日(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7.79条)均维持不变。但如第二个除净日出现黑色暴雨警告,或会影响买方及时完成过户登记。因此,如第二个除净日出现黑色暴雨警告,下列安排将会适用:
         

        (1)

        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9时之前发出并在中午12时仍生效:
         

        (a)第二个除净日应递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而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正常营业时间结束之时;及
         
        (b)截止过户日须自动递延至该经递延之第二个除净日的翌日;
         
        (2)如果于上午9时之前发出的黑色暴雨警告于中午12时或之前取消,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应递延至同日下午5时,但截止过户日毋须自动更改;
         
        (3)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9时或之后发出,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或截止过户日毋须更改,因为股份过户登记处将如常向公众人士开放;
         
        (4)在上文(1)至(3)分段所述的各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截止过户日所作的任何递延而改动所设定的截止过户期间,以维持截止过户期间的日数不变;
         
        (5)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上文(1)至(2)分段所作的改动而发表任何公告。所有投资者及参与者应获悉此等紧急股份登记安排,因为于黑色暴雨警告后有关更改日期的任何事后公告均可能对彼等没有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延误对派息日或截止过户期间结束日有影响,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有关新派息日及更改截止过户期间的通告;
         
        (6)如果上文(1)至(3)分段所述任何情况于递延的第二个除净日或递延的截止过户日发生,相同的安排经必要变通后将适用;
         
        (7)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如果截止登记日期因上述安排而自动更改,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告或致股东通函内对该日期的任何提述将包括该个经更改的日期。
         
        附注:
        1为清楚起见,上述各项安排已撮录于本章结尾所载之表2内。
         
        2

        就本规则及本章结尾所载之表2而言:
         

        (a)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正常营业时间」至少为上午9时至下午4时;
         
        (b)[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c)「参与者」指当时获结算公司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的人士;
         
        (d) 凡提及「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时间」,须视乎发行人的股票过户登记处的实际营业时间而定;及
         
        (e)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接受股份登记的最后日期将为记录日期,而有关第二个除净日的顺延规定则相应适用于记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