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文件的规定—新上市申请

    • 9.10A

      《上市规则》第9.11(1)至(38)条规定的文件必须按下列时间表提交本交易所:
       
      (1) 9.11(1)至9.11(17c)条规定的文件须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
       
      附注:
      1. 所有在上一份上市申请过期后重新递交的申请,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呈交资料必须(如适用)附带文件交代所有在本交易所先前就已过期申请发出的函件中所列各项未解决事宜,以及说明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业务或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动。
       
      2. 若是在上市申请过期后三个月内由至少一名过期申请中原有的独立保荐人(见第9.10B 条)重新递交的申请,所有就上一次申请向联交所呈交的文件仍然有效及适用。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只需要呈交因重大变动而有所修改的文件,并向联交所确认所有其他文件均无重大变动。
       
      (2)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 9.11(18)至9.11(23a)条规定的文件须于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4) 9.11(24)至9.11(28a)条规定的文件须尽早于上市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聆讯后至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5) 9.11(29)至9.11(32)条规定的文件须尽早于上市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聆讯后至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期间提交;
       
      (6) 9.11(33)条规定的文件须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提交;及
       
      (7) 9.11(34)至9.11(38)条规定的文件须尽快于上市文件刊发后至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

       

    • 9.10B

      (1) 如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有变,替任或留任保荐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供以下资料: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离任的原因;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的交代信(如有)副本;及替任或留任保荐人认为有必要向本交易所提出的任何有关该项申请及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情况的事宜。
       
      (2) 如委任额外的一名保荐人,新申请人及全部保荐人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供委任新增的保荐人的原因,而该新增的保荐人必须在根据《上市规则》第3A.02B(2)条呈交新上市申请时向本交易所呈交确认书,确认完全同意新申请人及原有保荐人先前向本交易所递交的所有文件陈述。

       

    • 9.11

      新申请人必须就其上市申请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须连同A1表格递交
       
      (1) 申请版本(数量按本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及两份载有该申请版本及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的唯读光碟,连同保荐人根据《上市规则》第3A.03条以《上市规则》附录十七所载格式作出及经保荐人正式签署的承诺书及独立声明(每名上市申请保荐人各一份),以及合规顾问根据《上市规则》第3A.21条以《上市规则》附录二十所载格式作出及经合规顾问正式签署的承诺书;
       
      (2)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3) 保荐人及董事╱拟担任董事提出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文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
       
      (3a) 每名新申请人的委任董事╱监事所签署发出的书面确定,以兹证明申请版本中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3b) 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就下列事宜所签署发出的书面确认及承诺:
       
      (i) 确认及承诺上述《上市规则》第9.11(1)条所述的申请版本载有该名董事╱监事或拟担任董事╱监事者如《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载的所有履历详情,且该等详情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
       
      (ii) 确认及承诺如上述《上市规则》第 9.11(3b)(i)条所载的履历详情于证券买卖前有任何变动,即会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及
       
      (iii) 确认及承诺将会根据《上市规则》第9.11(38)条,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按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作出并经由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签妥的声明及承诺及《上市规则》第3.20(1)条所述的联络资料(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方式)。
       
        若董事╱监事是在A1表格呈交后始获委任,则该名董事╱监事必须在获委任后尽快呈交本分条所指的经正式签署的书面确认及承诺。书面确认及承诺中提及上述《上市规则》第9.11(1)条所指的申请版本,应理解为载有该名董事╱监事的履历详情的有关上市文件草拟本;
       
      (3c) 如申请版本载有会计师报告,则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帐目调整表的接近定稿的版本;
       
      (3d) 申报会计师向新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确认,表示按照截至确认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预期申请版本中包含的该等会计师报告拟稿中有关(1)过往财务资料、(2)备考财务资料及(3)盈利预测(如有)的内容不会有重大调整;
       
      (3e) 上市文件所列的专家(不包括申报会计师)各自向新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确认,表示按照截至确认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预期申请版本中包含的专家意见不会有重大变动;
       
      附注: 如果上市文件中的相关资料有所更新,申报会计师及每名专家(如适用)必须各自再就更新后的资料提供类似第(3d)及(3e)分段所述的书面确认。
       
      (4) 如属预托证券上市,预托协议初稿及预托证券的证书样本;
       
      (5) 如属预托证券上市,由规管预托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顾问发出的法律意见,确认:
       
      (a) 预托协议(本身或连同任何赋予预托证券持有人若干权利的平边契据)按协议中的条款为发行人、存管人与预托证券持有人之间建立有效及具约束力的权利及责任;及
       
      (b) 处理本交易所先前要求的任何其他事宜。
       
      (6)-(8)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9)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
       
      (10)
      (a) 如申请版本载有盈利预测(参阅《上市规则》第11.1611.19条),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盈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与申请版本内所载的盈利预测为同一期间,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b) 如申请版本没有载有盈利预测,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盈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应直至上市后紧接的财政年度完结日止,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11)-(17)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17a) 新申请人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17b) 如申请版本必须载有董事会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接近定稿的版本,以确认其对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的;
       
      (17c) 按本交易所要求提交任何有关上市申请的资料;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18) 上市文件定稿(数量按本交易所的要求提供)连同载有同一版本的上市文件的唯读光碟2份;
       
      (19)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0) 新申请人的法律顾问的确认,表示申请人的公司组织章程(i)遵守《上市规则》附录三及(如为海外发行人)相关指引材料的有关部分,及(ii)整体上并无与《上市规则》及上市申请人注册成立或成立地方的法律不一致;
       
      (21) 如属预托证券上市,已签署的预托协议;
       
      (22) 如先前并无提交,所有有关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文的已签立的豁免申请;
       
      (23)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3a) 倘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根据《上市规则》第3A.433A.44条分别获委任及(如适用)指定的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必须提供书面确认,当中述明:
       
      (i) 每名整体协调人的名称;
       
      (ii) 发行人将向每名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
       
      (iii)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以占新上市将筹集所得款项总额的百分比列示);及
       
      (iv)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按百分比计算)。
       
        附注:
       
      1. 本条所指的总费用(也常称「包销费用」)包括向发行人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的定额与酌情费用:提供意见、营销、簿记建档、作出定价及分配建议以及将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配售予投资者。
       
      2. 如按《上市规则》第9.11(23a)条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并解释原因。
       
      (23b) 如新申请人须就其于本交易所申请上市在中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副本。
       
        须尽早于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后至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24) 正式通告的最后定稿(如属适用);
       
      (25) (如适用)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巿的证券的申请表格的最后定稿(包括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26)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7) 如属《上市规则》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所指的新申请人,须提交按照本交易所指定及规定的形式拟定的《上市协议》3份,每份均须由新申请人的代表正式签署;
       
      (28) 如上巿文件必须载有董事会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最后定稿;该函件确认他们对上市文件内下列两方面表示满意:一是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的;另一是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28a) 已呈交本交易所用以支持新上市申请的所有文件初稿的最后版本;
       
        须尽早于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后至招股章程刊发日期期间提交
       
      (29)
      (a) 上市文件中英文本各一份,并须注明日期及由在上巿文件内名列为新申请人董事或拟担任董事的每一个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以及由公司秘书签署,以及用以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证券的申请表格(包括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b) 正式通告一份(如属适用);及
       
      (c) 如上文(a)项提及的任何文件或申请表格由代理人签署,则该项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30) 由结算公司发出的一份书面通知书副本,说明有关证券是「合资格证券」;
       
      (31) 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申请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及确定;
       
      (32) 《上市规则》第3A.13条规定,并以《上市规则》附录十九所载格式提交的《保荐人的声明》的已签署正本;
       
        倘上巿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必须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提交
       
      (33)
      (a) 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b) 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签署;此外,有关的招股章程还须注明或随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及
       
      (c)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而言,有关翻译员须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两种情况下保荐人亦须由具资格的人员就招股章程的译本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发出有关证明;
       
        须尽快于上巿文件刊发后至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亦是批准上市的一项条件
       
      (34)
      (a) 新申请人在股东大会上授权发行所有寻求上巿的证券的决议(如有)的经签署核证副本;及
       
      (b)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或正式获其转授此等权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况下,连同授权书或授予此等权力的决议的经签署核证副本)获授权发行及配发该等证券、按附录五A1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巿申请,及如属适用,作出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一切所需安排,及签署《上巿协议》以及批准及授权刊发上巿文件的决议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35) 如属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
       
      (a) 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附录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分别签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录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销售声明》;及
       
      (b) 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附录六第11段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为保密起见,有关各方可将该等名单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36) 按《上市规则》附录五E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每名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填妥及正式签署的声明;
       
      (37) 按《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新申请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连同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附录八);及
       
      (38) 一份按《上市规则》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作出并经新申请人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的书面声明及承诺及《上市规则》第3.20(1)条所述的联络资料(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方式)。

       

    • 9.11A

      如新申请人、保荐人或整体协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及后知悉根据《上市规则》第9.11条向本交易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其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并提供最新资料及有关变动的理由。

    • 9.12[已删除]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9.13[已删除]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9.14[已删除]

      (1)
      (a)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b)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c)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d)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2)-(3)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4)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5)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6)-(8)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9.15[已删除]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9.16[已删除]

      (1)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2)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3)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4)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5)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6)-(13)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