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须连同A1表格递交 |
(1) | 申请版本(按本交易所要求的格式提供); |
(2) |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3) | 保荐人及董事╱拟担任董事提出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文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 |
(3a)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b)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c) | 如申请版本载有会计师报告,则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帐目调整表的接近定稿的版本; |
(3d)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e)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4) | 如属预托证券上市,预托协议初稿及预托证券的证书样本; |
(5) | 如属预托证券上市,由规管预托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顾问发出的法律意见,确认: (a) | 预托协议(本身或连同任何赋予预托证券持有人若干权利的平边契据)按协议中的条款为发行人、存管人与预托证券持有人之间建立有效及具约束力的权利及责任;及 | (b) | 处理本交易所先前要求的任何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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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9) |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 |
(10) | (a) | 如申请版本载有盈利预测(参阅《上市规则》第11.16至11.19条),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盈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与申请版本内所载的盈利预测为同一期间,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 (b) | 如申请版本没有载有盈利预测,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盈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应直至上市后紧接的财政年度完结日止,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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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
(17a)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17b) | 如申请版本必须载有董事会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接近定稿的版本,以确认其对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的; |
(17c) | 按本交易所要求提交任何有关上市申请的资料; |
(17d) | 《上市规则》第3.20(1)条所述的新申请人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络资料及个人资料; |
|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18) | 上市文件定稿(按本交易所要求的格式提供); |
(19)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20)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1) | 如属预托证券上市,已签署的预托协议; |
(22) | 如先前并无提交,所有有关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文的已签立的豁免申请; |
(23)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23a) | 倘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根据《上市规则》第3A.43及3A.44条分别获委任及(如适用)指定的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必须提供书面确认,当中述明: (i) | 每名整体协调人的名称; | (ii) | 发行人将向每名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 | (iii) |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以占新上市将筹集所得款项总额的百分比列示);及 | (iv) |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按百分比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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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1. | 本条所指的总费用(也常称「包销费用」)包括向发行人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的定额与酌情费用:提供意见、营销、簿记建档、作出定价及分配建议以及将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配售予投资者。 | 2. | 如按《上市规则》第9.11(23a)条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并解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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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b) | 如新申请人须就其于本交易所申请上市在中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副本。 |
| 须尽早于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后至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
(24)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5) | (如适用)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巿的证券的申请表格的最后定稿(包括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
(26)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27)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8) | 如上巿文件必须载有董事会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最后定稿;该函件确认他们对上市文件内下列两方面表示满意:一是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的;另一是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
(28a) | 已呈交本交易所用以支持新上市申请的所有文件初稿的最后版本; |
(28b) | 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任何文件; |
| 须尽早于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后至招股章程刊发日期期间提交 |
(29)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0)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1) | 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申请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及确定; |
(32)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2a) | 由在FINI获指定的保荐人,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新上市启动电子表格; |
| 倘上巿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必须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前提交 |
(33) | (a) | 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 (b) | 招股章程两份,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签署;此外,有关的招股章程还须注明或随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及 | (c) |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而言,有关翻译员须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两种情况下保荐人亦须由具资格的人员就招股章程的译本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发出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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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尽快于上巿文件刊发后至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亦是批准上市的一项条件 |
(34)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5) | 如属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 (a) | 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附录F1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各自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配售函件及其各自按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 (b) | 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附录六第11段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为保密起见,有关各方须透过FINI将该等名单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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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按E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每名保荐人及每名整体协调人于FINI填妥及正式提交的声明; |
(37) | 按F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新申请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由新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于FINI提交此声明的已填妥及正式签署的扫瞄本;及 附注: | 任何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上巿年费(参阅费用规则)须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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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9) | 由发行人在FINI指定的保荐人,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分配结果公告的电子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