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额外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终止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职务 › 3A.44 如新申请人打算委任多于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应安排指定由其中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负责向本交易所提供所需资料(例如《上市规则》第9.11(23a)及9.11A条以及附录F1第19段规定的资料(如适用))(《上市规则》第9.11(35)条规定须向本交易所提交的文件除外(每名整体协调人及第9.11(35)(a)条所述的其他相关方均须提交该等文件))。 ‹ 额外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终止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