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B

(1) 如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有变,替任或留任保荐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供以下资料: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离任的原因;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的交代信(如有)副本;及替任或留任保荐人认为有必要向本交易所提出的任何有关该项申请及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情况的事宜。
 
(2) 如委任额外的一名保荐人,新申请人及全部保荐人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供委任新增的保荐人的原因,而该新增的保荐人必须在根据《上市规则》第3A.02B(2)条呈交新上市申请时向本交易所呈交确认书,确认完全同意新申请人及原有保荐人先前向本交易所递交的所有文件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