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
    (日/月/年)

     
    主题
     
    第一百二十八次修订 01/07/20 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次修订 01/10/19 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次修订 06/07/19 有关上市委员会决定的覆核架构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次修订 01/09/19 有关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发出之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建议的《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次修订 01/03/2019 有关上市发行人提交文件的规定及其他非主要的《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八次修订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一百二十八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12月18日刊发的「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的修订条文。

      《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包括:
      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加设强制披露要求,包括:
      载有董事会对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的考量的董事会声明;
      有关汇报原则「重要性」、「量化」及「一致性」的应用;及
      解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汇报范围;
      规定披露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
      修订「环境」关键绩效指标,规定披露相关目标;
      将所有「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及
      将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期限缩短至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

      生效

      有关修订将适用于发行人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按此浏览有关《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12月

    • 第一百二十七次修订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一百二十七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主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7月26日刊发的《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主板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根据修订后的《主板上市规则》:

      (i) 有关借壳上市的修订

      反收购行动(反收购) – 原则为本测试: 将指引信GL78-14原则为本测试的六个评估因素编纳成规(最后两项有所修改):
      - 交易规模
      - 目标资产质量
      - 发行人业务性质及规模
      - 主营业务出现根本转变
      - 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变动
      - 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包括在合理接近的时间内进行(一般指36个月内)又或在其他方面互有关联的收购、出售及/或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变动);
       
      反收购 – 明确测试:修改明确测试,(i)使有关测试适用于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后36个月内向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ii)限制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变动之时或其后36个月内建议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业务出售或作实物配发。联交所亦可限制发行人不得在实际控制权(如原则为本测试中所载)转手之时或其后36个月内进行有关出售或作实物配发;
       
      透过大规模发行证券借壳上市:将指引信GL84-15编纳成规,禁止透过以下方式进行借壳上市:大规模发行证券换取现金,当中牵涉到又或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转变,而所得资金将用作收购及/或开展规模预计远较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庞大的新业务;
       
      极端交易:(i)将指引信GL78-14中的「极端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规定编纳成规,并将此交易类别更名为「极端交易」;及(ii)为可使用此交易类别的发行人增设合资格准则:(a)发行人须有规模庞大的主要业务;或(b)发行人须长时间(一般不少于36个月)受同一人控制或实际控制,而且有关交易不会令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有变;
       
      反收购及极端交易的规定:修改《上市规则》要求反收购或极端交易的收购目标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48.05条(或第8.05A8.05B条)的规定,并要求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所有新上市规定(第8.05条除外)。若反收购是由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发行人提出,则收购目标亦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7条的规定;
       
      (ii) 有关上市发行人持续上市准则的修订

      《上市规则》 第13.24条(足够业务运作):修订《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而非如现时有关条文所载「有足够的业务运作资产」),其方可继续上市。考虑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时,发行人集团(依据《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上市的公司除外)的自营证券交易及/或投资活动一般不包括在内(发行人集团内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受规管活动的证券公司的成员所进行的自营证券交易及/或投资活动除外);及
       
      《上市规则》第14.8214.83条(现金资产公司):(i)扩大《上市规则》第14.82条有关「短期证券」的定义至包括容易转换为现金的投资,并将其更名为「短期投资」;及(ii)收紧《上市规则》第14.83条项下的豁免,使豁免只限于发行人集团内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成员持有的现金及短期投资。
       
      因为是次《上市规则》修订而未能符合其中新的《上市规则》第13.2414.82条规定的上市发行人,于生效日期(即2019年10月1日)起计将会有12个月过渡期,让这些发行人有12个月时间去符合经修订后的《上市规则》规定,减低是次修订对他们的影响。为免生疑问,过渡安排不适用于不符合现行《上市规则》第13.2414.82条规定的发行人,亦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后方不符合新《上市规则》第13.2414.82条规定的发行人。

      有关发行人证券交易及/或投资、重大实物配发、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上市规则》条文亦有作出其他修订。

      生效

      《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将于 2019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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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7月

    • 第一百二十六次修订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一百二十六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1月18日刊发的「上市委员会决定的覆核架构」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的修订条文。

      《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1. 上市委员会有关 (i)仅因为新申请人不适合上市而拒绝其上市申请;(ii)取消上市资格;及(iii)施加若干纪律制裁的决定,只有一次覆核,而上市上诉委员会将予取消。
       
      2. 由新设的独立覆核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取代上市(覆核)委员会及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
       
      3. 联交所将会刊发新上市覆核委员会就非纪律事宜作出的决策。
       
      4. 证监会可要求覆核任何事宜,包括由新的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5. 联交所设有过渡安排。所有在修订生效日期前展开纪律程序的纪律覆核聆讯及若干决策的所有非纪律覆核聆讯,将依循现时生效的《上市规则》进行。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9年7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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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7月

    • 第一百二十五次修订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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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
      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主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5月24日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发出之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主板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根据修订后的《主板上市规则》:

      (a) 若发行人就个别财政年度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时,其核数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联交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暂停买卖;
       
      (b) 联交所于下述情况可能不会应用停牌规定:(i)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只牵涉持续经营问题;或(ii)发行人在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前已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意见的相关问题;
       
      (c) 有关证券的停牌一般会持续,直至发行人解决了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保证核数师毋须再就该等问题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及披露足够资料以令投资者可在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财务状况作出评估为止;
       
      (d) 若要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并非发行人所能控制,补救期或可延长,延长的期限根据个别情况而定; 及
       
      (e) 作爲过渡安排,若发行人停牌纯粹是因为核数师对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补救期可延长至24个月。
       

      生效

      有关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将适用于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全年初步业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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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5月

    • 第一百二十四次修订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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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次修订

      敬启者:

      《主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2月1日刊发的「建议修订上市发行人提交文件的规定及《上市规则》其他非主要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的修订条文。

      《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修订董事及监事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五H五I所载表格提交的声明及承诺:加入董事或监事须将其联络资料通知联交所的承诺;赋予联交所权力向监事索取资料;以及划一《主板规则》与《GEM规则》中有关董事及监事责任的规定;
       
      简化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证券时提交文件的规定;
       
      废除提交两类文件的规定:(i)仅供联交所记录在案之文件;及(ii)相关内容已公开之文件;及
       
      作出《上市规则》的其他非主要修订及轻微修订。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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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