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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批评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99)数名现任及前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

监管通讯
2020年1月2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本个案展示了上市公司若拟进行收购,其对目标公司进行适当查考及尽职审查的重要。上市公司董事会背后所代表的都是公众投资者的资金,董事代表公司作投资决策时,必须履行诚信责任及以足够高水平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根据《上市规则》第3.08条,联交所预期董事在上市公司有意进行任何潜在投资前,应先进行恰当及足够的尽职调查,尤其是有关投资涉及公司不曾参与的业务或新成立的目标公司。即使有委托专业估值师,董事仍须证明有采取其独立判断,而非不假思索、单纯依赖估值报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批评:

(1) 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该公」)(股份代号:899)现任执行董事刘恩赐先生
 
(2) 该公现任非执行董事及前执行董事黄逸林先生
 
(3) 该公前执行董事陈诗贤先生
 
(4) 该公前执行董事陈玉生先生
 
(5) 该公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宪林先
 
(6) 该公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郭匡义先生;及
 
(7)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伍炳耀先生(与上述董事合称「董事」);
 
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仅适用于相关董事,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聆讯

上市委员会于20191112日就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实况

本个案涉及该公收购一项矿(「收购事项」),以及该公董事有否就收购事项履行诚信责任,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该公2017523日宣布订立了一项协议,以现金代价2.44亿元收购一项矿泉业(「目标公)的67%权益。目标公于湖南从事开采、生产及销售矿泉水。目标公并无往绩纪,且并未开展业。此外,该公从未从事瓶装水业务,亦无任董事有经营该类业的经验。

《上市规则》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3.08条,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该公司的业务。

3.08条订明,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有关责任包括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第3.08(f)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经考虑上市部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作出以下裁决:

相关董事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相关董事未有就收购事项履行足够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董事承认依该公的专业人士及供应商提供的文件。上市委员会认为相董事未能证明其已行使独立判或采以核实任影响收购事项评的资料是否准及合理,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项下的责任:

(i) 相关董事未有采取任何措施核实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尽管情况已显示有其必要,例如供应商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已指出有关矿泉的年期为5年,但估值却是在年期为10年的基础上进行.
 
(ii) 相关董事过度依赖估值报告,于理不合。有关估值是按供应商保证的水产量(「」)进行,但其实该产量超过了当时与收购事项相关的采矿许可证所许可的开采量上限。此外,估值报告用的是市场法,但估值师选择用以对照比较的四项交易均与矿泉业务完全不同,却未有解释为何该等交易适合用作比较,亦未解释为何所采用的贴现率属适当。概无证据显示相关董事已采取措施评估估值报告或估值师采用的假设是否合理。董事会批准收购事项时,董事会会议并无任何曾讨论有关估值假设的纪录。相关董事纯粹依赖产量保证。
 
(iii) 相关董事并未就收购事项取得足够的专业意见,例如当时已有的采矿许可证将于2022年到期,但在完成收购事项前,该公司都未见寻求中国法律意见,了解何时及如何可申请将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使采矿年期至少延至10年。该公司承认其只得到相关中国当局口头表示没有问题。此外,尽管该公司从未从事有关业务,但概无证据显示相关董事曾考虑是否有必要延聘专业顾问就收购事项的好处及/或相关收购最终可能会对该公司造成的影响提供意见。
 
监管上关注事项

由于上市公董事会背后所代表的都是公众投者的资金,董事代表公作投时,必须履行诚信责任及以足够高水平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本个案可警惕董事必须确在公司有意进行任何潜在前应先进行恰当及足够的尽职审查,尤是有关投资涉及公司不曾参与的业务或涉及新建立的目标。即使有委估值师,董事仍须证明有采取其独立判而非不假思索、单纯依赖估值报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后,上市委员会决定批评各相关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