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项应用指引 权益资料的披露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第5项应用指引》

依据《上市规则》第1.06条而发出

权益资料的披露
 
1.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述的意义。
 
2.

《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市规则》附錄D1A第45段、附录D1B第38段及附录D1C第49段,以及附錄D2第13段均规定发行人在若干上市文件及年度及中期报告内,须披露大股东及若干其他人士在发行人的股份及相关股份中的权益及淡仓的详情,以及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在发行人及任何相聯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的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及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錄(或(如属新上市)将予记錄)者,但本交易所說明的若干例外或豁免情况则属例外。给予股东的某些通函亦可能须包含该等资料。
 
附注: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根据第十九C章作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5项应用指引》、附录D1A第41(4)及45条、附录D1B第34及38条、附录D1E第41(4)及45条以及附录D1F第30及34条(如适用),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a)证监会授予豁免严格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的证明;
 
(b)发行人承诺将其董事、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根据相关法例向海外证券交易所作出的股权及证券交易的任何声明尽快提交本交易所存档;及
 
(c)

在当前及未来的上市文件内披露:
 

(i)根据相关法例向海外证券交易所汇报及其刊发的任何此等权益(披露形式须与《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相同);及
 
(ii)其董事、高级人员、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任何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
 
3.

申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须予披露的权益及淡仓
 

3.1
为向股东及投资者提供更多有意义的资料,本交易所规定,任何载述大股东及若干其他人士、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其权益均记錄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及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内)的「权益」(好仓及淡仓兩者)的声明,必须按照本应用指引载列其权益的详情。该等有关披露在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的声明,须分别提述须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披露其权益的三个類别的人士,即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大股东,以及其他人士。
 
3.2
该等有关披露在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的声明,应描述大股东及若干其他人士,以及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是以什么身分持有该等权益及淡仓,以及该等权益及淡仓的性质,一如他们在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24及347条发出通知时,规定须由其所使用的订明表格中所披露者。若权益或淡仓可归属因透过并非由作出披露人士全资拥有法团的持有量,则该人士在该法团所持有的百分率权益须予披露。
 
3.3

如属董事及行政总裁,声明应载述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錄者:
 

(1)

在发行人及其相聯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好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
 
(b)在债权证中的权益;及
 
(c)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i)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如属发行人及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3)在上文(c)(i)的情况下,就依据《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上市规则》第17.07(1)(b)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及其相聯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淡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i)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如属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3.4

如属大股东,声明应显示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錄者:
 

(1)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好仓,并分别显示:
 

(a)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大股东」一词的含义与《上市规则》第一章内所界定的相同。
 
(2)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3)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4)在上文(b)(i)的情况下,就依据《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大股东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上市规则》第17.07(1)(b)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淡仓,并分别显示:
 

(a)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3.5

如属其他人士而其权益均记錄(或(如属新上市)须予记錄)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声明应按该登记册的记錄,显示以下详情:
 

(1)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好仓,并分别显示:
 

(a)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2)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淡仓,并分别显示:
 

(a)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4.

在上市文件或年度或中期报告或给予股东的通函内显示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其他人士的权益的每项声明,均须清楚表示每名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该等其他人士的权益所出现重?持有的程度。
 
5.指引

发行人如对某项权益应纳入哪个类别有任何疑问,应向本交易所寻求进一步的指引。
 
6.

生效日期
 

6.1
本应用指引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并且(除下文第6.2段另有规定外)取代于1991年8月22日发出的《第5项应用指引》。
 
6.2就与2003年4月1日之前的日期或截至2003年4月1日之前的期间有关而作出的权益披露而言,该等权益可按照1991年8月22日所发出的《第5项应用指引》予以披露。
 

香港,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