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项应用指引 登载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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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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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供登载的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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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 整体协调人公告必须提供英文及中文版。 | ||||||||||||||||||
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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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而言,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应按照以下原则编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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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申请人可将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的所需部分资料遮盖(除非获本交易所同意可遮盖更多的资料),但仅限于使申请版本或聆讯后资料集不会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1)条下的招股章程或第38B(1)条下的售股广告或属《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所述向公众作出禁止事项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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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 | 新申请人亦须在本交易所网站及每份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载有适当的警告及免责声明,提醒浏览人士该等文件的法律地位。 | ||||||||||||||||||
法律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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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名新申请人必须确保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遵守上文第4、5及5A段的规定。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其他法例及规定仍然是每名新申请人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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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为确保合规,新申请人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供其法律顾问的确认,表明新申请人已遵守本交易所就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内遮盖部分内容所发出的指引,并在登载任何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时载有适当的警告及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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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若新申请人担心在本交易所网站登载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或会抵触其拟推销证券发售所在的其他海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新申请人应在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聆讯后资料集载有充足的警告声明,清楚表明该等文件仅供香港居民阅览,或读者须事先确认其并无受任何法例或规则禁止阅取(浏览及下载)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及╱或聆讯后资料集,方可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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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申请版本的规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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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申请人必须在下列时间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呈交系统呈交申请版本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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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当新申请人再次呈交其上市申请或授权申请时,在下列情况毋须呈交其申请版本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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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当新的申请版本呈交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时,毋须标示与之前版本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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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聆讯后资料集的规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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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申请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尽早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呈交系统呈交聆讯后资料集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
若聆讯后资料集涉及在香港公开发售新申请人的股本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聆讯后资料集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时间必须不迟于下列时间中的最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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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申请人毋须登载其聆讯后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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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新申请人遵守13(a)段规定押后其上市计划,当申请人重新继续上市计划时,须遵守第12段规定登载其聆讯后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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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其后的聆讯后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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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若新申请人在聆讯后资料集刊发后任何时间向机构或专业投资者派发其非正式招股文件的补充资料或非正式招股文件的更新版本,而该更新版本将会出现于其最终上市文件,新申请人必须尽快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呈交系统再次呈交聆讯后资料集的补充资料或更新版本(视属何情况而定)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再次呈交的聆讯后资料集必须标示与之前版本不同之处,所提供资料的详情必须与新申请人或其保荐人提供予机构或专业投资者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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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于任何其他情况,若聆讯后资料集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后有所修订并呈交以取代现有版本,更新版本必须标示与之前版本的不同之处,显示所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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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若上市申请在聆讯后资料集登载后失效,而新申请人重新呈交新的申请版本,任何紧接申请版本再次呈交后刊发的聆讯后资料集毋须标示与先前登载的聆讯后资料集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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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整体协调人公告的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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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 | 新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上市申请及登载申请版本的同一日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呈交系统呈交整体协调人公告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或如适用,则在其向证监会提交认可申请存档及根据《上市规则》第20.25条登载其申请版本的同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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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须于提交(或再重新提交(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申请(或如适用,向证监会提交认可申请)后两个星期内委任所有其他整体协调人,并于每次作出委任后尽快刊发整体协调人公告,通知投资大众其新委任整体协调人的名称,但无论如何刊发日期不得迟于委任之日后首个营业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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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整体协调人在新申请人提交(或再重新提交(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申请(或如适用,向证监会提交认可申请)后被终止聘任,新申请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就此刊发公告(当中须载有所有仍留任的整体协调人(如有)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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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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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若新申请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9C.05条或第19C.05A条准则B申请作第二上市,其可按保密形式呈交申请版本。若新申请人已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9C.05A条准则A申请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将按发行人的个别情况及有关个案的实况考虑准其按保密形式呈交申请版本。获准按保密形式呈交申请版本的新申请人(i)毋须遵守刊发申请版本的相关规定,除非本交易所或证监会(按适用情况而定)要求新申请人遵守该等规定;及(ii)毋须于上文第17A段所规定的时间刊发整体协调人公告,但该新申请人须于刊发聆讯后资料集的同日刊发整体协调人公告。除此以外,《上市规则》所有其他规定全部适用(获授豁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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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如新申请人的申请属其于海外上市母公司的分拆,本交易所或证监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收到申请时或会豁免或修订其申请版本及整体协调人公告的登载规定。若新申请人预计难以遵守登载规定,宜尽早于申请版本及整体协调人公告存档前至少两个月谘询本交易所或证监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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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须预先审阅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或聆讯后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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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聆讯后资料集及根据《上市规则》第9.08(2)(c)条发出的声明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前毋须经本交易所或证监会(视属何情况而定)预先审阅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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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标示及本交易所网站上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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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交易所会在本交易所网站登载状况标示及资料,以显示上市申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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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本交易所认为适当,可不时修改状况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