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项应用指引 短暂停牌、停牌及复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第11项应用指引》

依据《上市规则》第1.06条而发出
 
1.释义

本应用指引所采用的词语,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述的意义。
 
2.短暂停牌或停牌的要求

任何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均应向本交易所上市科提出。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必须由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或其他负责的高级人员,或由获认可及授权的商人银行、财务顾问或保荐人或以上述任何一个身份行事的会员公司直接提出,方会获得考虑。上市科可能会要求发行人确认提出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的人士的权力。发行人须提交支持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的正式函件,尽管由于时间因素,此函件不必于初步提出要求时送交上市科。

发行人如认为短暂停牌或停牌乃属适当措施,应尽快联络本交易所。然而,于上市科(或如属必要,上市委员会)考虑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之前,发行人必须提交支持该项要求的详尽理由。
 
3.

短暂停牌的原因
 

一般而言,只有在《上市规则》第13.10A条及/或第14.37条所指的情况下提出短暂停牌要求,方会获得批准。

在发行人没有提出停牌要求的情况下,本交易所有权指令该证券短暂停牌。如根据本交易所的判断,短暂停牌合符市场及一般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本交易所将毫不犹疑作出短暂停牌的决定。可能引起本交易所在发行人没有提出停牌要求下指令有关证券短暂停牌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及以下的情况):

— 发行人并无就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而作出解释,或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已经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而又未能即时联络到发行人的授权代表,以确认发行人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或发展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或造成虚假市场;又或发行人延迟刊发一则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条以及(如适用)附录E4第28段所规定的格式的公告;

— 市埸内内幕消息发布不平均或有所外泄,导致发行人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
3A.

停牌的原因
 

一般而言,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停牌要求(短暂停牌除外),方会获得批准:
 

— 发行人接获某项需要约,但只在原则上就有关的条款达成协议,而需与一名或多名主要股东商议并获得其同意。一般而言,只有在事前未作出公告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停牌措施。在其他情况下,应公布要约的详情,不然(如不能公布要约详情)则应发出一份「警告」公告,说明发行人正与有关方面进行商议,并且他人可能因此而发出收购要约,而不应要求停牌;
 
为了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
 
须予公布的交易达到某个程度,例如发行人的性质、控制权或结构出现重大的改变,以致发行人必须公布所有有关资料,以便投资者实际评估有关证券的价值,或该项交易需要股东予以批准;
 
发行人不再适合上市,或成为「现金资产公司」;
 
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
 
发行人确认未能根据《上市规则》履行定期披露财务资料的责任。
 
4.

复牌
 

本交易所规定短暂停牌或停牌的期限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量缩短,以维持一个公平而持续运作的市场。这是指发行人必须于短暂停牌或停牌后尽快刊发一份适当的公告。在一般情况下,本交易所将于发行人刊登适当的公告或符合若干指定的规定后尽快批准复牌。发行人如未能按规定刊登公告,可能导致本交易所自行发表公告(本交易所如认为此举适当),而证券将在发 行人并无刊登公告的情况下复牌。

本交易所再次强调发行人内部要将资料适当保密的重要性,并且发行人董事亦有责任确保适当并及时地披露一切资料,而该等资料是投资者需藉以公平及实际评估在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价值的资料。
 
5.

披露资料
 

本交易所对于确保发行人能适当并及时地披露资料,亦甚为关注。本交易所谴责该等容许资料在公布前外泄以「测试」市场对有关资料的反应,或容许资料在某项建议的详情正式公布前外泄以影响有关证券价格的行为。本交易所特别关注利用内幕消息取得个人利益的行为。本交易所如认为有人不适当运用内幕消息,则不论该等人士是否与发行人有关,本交易所均会毫不犹疑指令短暂停牌或停牌。本交易所或会就谁人可能已取得内幕消息以及为何资料未能保密问题,要求发行人作出详尽解释。如本交易所认为查询所得的结果有充分理由支持,本交易所可能公布其查询所得。本交易所非常重视发行人的董事承担其责任,以确保内幕消息得以适当保密,以及确保该等资料是以适当、公平的方式披露,从而维护市场的整体利益,而并非单顾及一小撮人或个人的利益。

如本交易所相信发行人或其顾问容许有关新证券发行的内幕消息在公布前外泄,本交易所对于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通常不会予以考虑。
 
6.《法定规则》

根据《法定规则》,本交易所将继续就短暂停牌、停牌及复牌的事宜通知证监会,而本应用指引的刊发,亦不影响证监会有关停牌的法定权力。
 
7.本应用指引取代《第1项指引摘要》,并自1995年10月16日起生效。
 

香港,1995年10月16日

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

于2007年6月25日再次修订

于2009年1月1日再次修订

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