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A

董事接受出任上市发行人董事,即视作其已:
 
(1) 不可撤销地委任上市发行人为其代理人,在其出任发行人董事期间代表其接收任何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发出的信函及╱或送达的通知书及其他文件;及
 
(2) 授权上市科执行总监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士,将董事提供的个人资料向上市委员会委员或证监会披露,以及在本交易所主席或一位副主席批准下,向上市科执行总监不时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