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3 3.15[已删除] › 3.14 拟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士,如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任何一项独立指引,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建议该委任前,先行证明有关人士确属独立人士。上市发行人亦必须在公布委任该名董事的公告以及其后首本年报中,披露其视该名董事为独立人士的理由。如有疑问,上市发行人应尽早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 3.13 3.15[已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