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C

上市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出任发行人董事时以及停止担任发行人董事后均须:
 
(1)

尽快或根据本交易所或证监会设定的时限向本交易所及证监会提供以下资料及文件:
 

(a)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合理地认为可保障投资者或确保市场运作畅顺的任何资料及文件;及
 
(b)本交易所可为核实是否有遵守《上市规则》事宜而合理地要求或证监会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及文件或解释;及
 
(2)在本交易所上巿科及╱或上巿委员会或证监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包括及时及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地提供任何有关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其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或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