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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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士,如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任何一项独立指引,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建议该委任前,先行向本交易所证明,并令本交易所确信,有关人士确属独立人士。上市发行人亦必须在公布委任该名董事的公告以及其后首本年报中,披露其视该名董事为独立人士的理由。如有疑问,上市发行人应尽早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