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13

(1) 除发回决定或指令证券复牌的裁决的覆核外,有关人士如拟要求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就其所作的决定给予书面理由,须于有关决定发出后三个营业日内提出有关要求。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在接获要求后的14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理由。此等书面理由将提供予覆核所涉及的各方人士。
 
(2) 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就其发回决定或赞同发回决定的裁决提供书面理由。
 
(3) 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就其根据《上市规则》第 6.07 条指令证券复牌或赞同复牌决定的裁决提供书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