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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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发回决定或指令证券复牌的裁决的覆核外,在接获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后,有关人士可于三个营业日内提出给予书面理由的要求。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在接获要求后的14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理由。此等书面理由将提供予覆核所涉及的各方人士。
 
(2) 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就其发回决定或赞同发回决定的裁决提供书面理由。
 
(3) 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就其根据《上市规则》第 6.07 条指令证券复牌或赞同复牌决定的裁决提供书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