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1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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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发回决定的覆核外,在接获上市科、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后,有关人士可于3个营业日内提出给予书面理由的要求。上市科、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在接获要求后的14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理由。
 
(2) 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就其发回决定或赞同发回决定的裁决提供书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