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9
矿业公司拟收购或出售资产作为相关须予公布交易一部分,而所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纯粹或主要是矿产或石油资产,则该矿业公司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 |
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如适用); |
(2) |
就相关须予公布交易中收购或出售的资源量及╱或储量,提交合资格人士报告,该报告须载于有关通函内; 注: 若股东就所出售的资产提供充份资料,则本交易所可能免除该矿业公司提供有关出售资产的「合资格人士」报告。 |
(3) |
如属主要或以上级别的收购,提交相关须予公布交易中所收购的矿业或石油资产的估值报告,该报告须载于有关通函内; |
(4) |
就所收购的资产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05 (2)至18.05(6) 条的规定。 |
注: | 出售事项中仍归发行人所有的重大负债亦须予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