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
除附录D1A所载资料外,矿业公司必须在其上市文件内载有下列资料:
(1) | 合资格人士报告; | ||||||||||||||||
(2) | 表明合资格人士报告生效日期以后并无任何重大变动的声明;若有任何重大变动,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 | ||||||||||||||||
(3) | 其探矿、勘探、开采、土地使用及采矿的权利性质及范围,以及该等权利所牵涉产业的概况,包括特许权以及任何所需牌照及许可的期限及其他主要条款细则。此外,任何将取得的重要权利亦须详细披露; | ||||||||||||||||
(4) | 说明任何可能对其勘探权或采矿权有影响的法律申索或程序; | ||||||||||||||||
(5) | 披露具体风险及一般风险。公司应注意《第7项指引摘要》内建议的风险分析;及 | ||||||||||||||||
(6) | 若下列事宜与矿业公司业务营运有重大关系,须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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