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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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附录一A部所载资料外,矿业公司必须在其上市文件内载有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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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人士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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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表明合资格人士报告生效日期以后并无任何重大变动的声明;若有任何重大变动,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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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探矿、勘探、开采、土地使用及采矿的权利性质及范围,以及该等权利所牵涉产业的概况,包括特许权以及任何所需牌照及许可的期限及其他主要条款细则。此外,任何将取得的重要权利亦须详细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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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说明任何可能对其勘探权或采矿权有影响的法律申索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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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披露具体风险及一般风险。公司应注意《第7项指引摘要》内建议的风险分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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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若下列事宜与矿业公司业务营运有重大关系,须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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