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收购或出售矿产或石油资产的相关须予公布交易

    • 18.09

      矿业公司拟收购或出售资产作为相关须予公布交易一部分,而所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纯粹或主要是矿产或石油资产,则该矿业公司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 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十四A章(如适用);
       
      (2) 就相关须予公布交易中收购或出售的资源量及╱或储量,提交合资格人士报告,该报告须载于有关通函内;

      注: 若股东就所出售的资产提供充份资料,则本交易所可能免除该矿业公司提供有关出售资产的「合资格人士」报告。
       
      (3) 如属主要或以上级别的收购,提交相关须予公布交易中所收购的矿业或石油资产的估值报告,该报告须载于有关通函内;
       
      (4) 就所收购的资产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05 (2)至18.05(6) 条的规定。
       
      注: 出售事项中仍归发行人所有的重大负债亦须予说明。

    • 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规定 (18.10-18.11)

      • 18.10

        上市发行人拟收购资产作为相关须予公布交易一部分,而所收购的资产纯粹或主要是矿产或石油资产,则该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09条

      • 18.11

        涉及收购矿产或石油资产的相关须予公布交易完成后,除本交易所另有决定外,上市发行人即被视为矿业公司。

    • 适用于矿业公司及上市发行人的规定 (18.12-18.13)

      • 18.12

        若上市发行人先前曾刊发符合《上市规则》第18.1818.34条(如适用) 的合资格人士报告或估值报告(或同等文件) ,只要报告的刊发日期不超过六个月,本交易所或可免除有关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第18.05(1)18.09(2) 或第18.09(3) 条的规定,不要求其提交全新的合资格人士报告或估值报告。发行人必须在上市文件或相关须予公布交易的通函内提供此文件及无重大变动声明。

      • 18.13

        发行人必须事先取得合资格人士或合资格估算师书面同意,确认其资料在形式和文意上一如其在上市文件或相关须予公布交易的通函中所载,且不论该位人士或公司本身是否由上市申请人或发行人所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