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9

(1) 自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无责任)提供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据此须于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六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六个营业日。
 
(2) 依据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3.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3.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3) 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未能于《GEM上市规则》第17.69(1)条所载明六个营业日内完成任何登记,则该项登记的费用须按《GEM上市规则》第17.68(2)条而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