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9
(1) |
自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无责任)提供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据此须于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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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据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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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未能于《GEM上市规则》第17.69(1)条所载明六个营业日内完成任何登记,则该项登记的费用须按《GEM上市规则》第17.68(2)条而厘定。 |
(1) |
自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无责任)提供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据此须于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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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据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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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未能于《GEM上市规则》第17.69(1)条所载明六个营业日内完成任何登记,则该项登记的费用须按《GEM上市规则》第17.68(2)条而厘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