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2

 
补发证券证书服务:发行人须(或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须)提供补发证券证书服务。补发证券证书的费用如下:

(1) 为名列股东名册的人士补发代表(于要求补发证券证书时)市值港币200,000元或以下的证券证书,费用不得超逾港币200.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于刊登所需公开通告时引致的费用;或
 
(2)
(a) 补发代表(于要求补发证券证书时)市值港币200,000元以上的证券证书;或
 
(b) 为并非名列股东名册的人士补发证券证书(不论有关证券的市值);
 
  费用均不得超逾港币400.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于刊登所需公开通告时引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