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8

(1) 标准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须)于下列期限内发行因登记过户或注销、分拆、合并或发行(依据《GEM上市规则》第17.72条者除外)而引致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十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十个营业日。
 
(2) 依据标准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5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5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