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A

(1) 上市发行人根据计划授出期权或奖励后,必须尽快刊发公告,并列载第17.06B条所述的详情。
 
(2) 若获授人为:
 
(a) 上市发行人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联系人;
 
(b) 获授或将获授超逾1%个人限额的期权及奖励的参与人;或
 
(c) 于任何12个月期内获授或将获授超逾发行人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0.1%的期权及奖励的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
 
  则发行人须逐一个别披露。
 
(3) 至于向其他获授人授出的期权及奖励,发行人按参与人类别披露相关资料即可。本交易所或会不时要求发行人以其规定的格式提交获授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