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出期权或奖励的公告
17.06A
(1) 上市发行人根据计划授出期权或奖励后,必须尽快刊发公告,并列载第17.06B条所述的详情。
(2) 若获授人为:
(a) 上市发行人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联系人;
(b) 获授或将获授超逾1%个人限额的期权及奖励的参与人;或
(c) 于任何12个月期内获授或将获授超逾发行人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0.1%的期权及奖励的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
则发行人须逐一个别披露。
(3) 至于向其他获授人授出的期权及奖励,发行人按参与人类别披露相关资料即可。本交易所或会不时要求发行人以其规定的格式提交获授人名单。
17.06B
有关公告须以表列形式列载以下详情:
(1) 授出日期;
(2) (a) 若须逐一个别披露,则获授人姓名(及(若获授人并非自然人)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的姓名)、获授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若获授人为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向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性质;或
(b) 若毋须作出个别披露,则有关每个获授人类别的陈述;
(3) 授出期权或奖励数目;
(4) 授出期权的行使价或授出股份的购买价;
(5) 股份于授出日期当天的市价;
(6) 期权的行使期;
(7) 期权或奖励的归属期。就向雇员参与者授出如《上市规则》第17.03F条所述归属期较短的期权或奖励的情况而言,发行人须披露计划特别允许的相关情况。若发行人是向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授出期权或奖励,发行人须披露薪酬委员会何以认为较短的归属期较合适;
(8) 有关授出期权或奖励所附带的表现目标(如有)及让发行人可收回或扣起任何原已授出的奖励或期权的退扣机制(如有)的陈述(可为定性描述)。若向发行人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授出的期权或奖励并无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则有关公告须载有薪酬委员会何以认为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并不必要以及授出有关期权或奖励如何符合计划目的之意见;
(9) 若有关期权或奖励是授予服务提供者或关连实体参与者,授予的理由以及董事就授予如何符合计划目的之意见;及
(10) 有关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获授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协助其购买计划项下股份的安排(如有)。
注: 发行人向任何属关连人士的获授人提供财务资助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17.06C
公告中必须披露未来根据计划授权及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如有)可分别授出的股份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