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5C
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规则》第13.25A条所指的翌日披露报表及第13.25B条所指的月报表内报告的每项新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作出如下确认(如适用):
(1) | 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已获发行人董事会正式授权批准,并遵照所有适用上市规则、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定进行; | ||||||||
(2) | 上市发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应得的全部款项; | ||||||||
(3) | 已履行《上市规则》「上市资格」项下所规定有关上市的一切先决条件; | ||||||||
(4) | 批准证券上市买卖的正式函件内所载的所有条件(如有)已予履行; | ||||||||
(5) | 每类证券在各方面均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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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的全部文件已经正式存档,而一切其他法律规定亦已全部遵行; | ||||||||
(7) | 确实所有权文件按照发行、出售或转让条款的规定经已发送╱现正准备发送╱正在准备中并将会发送; | ||||||||
(8) | 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购买或同意购买的全部物业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该等物业的购买代价已予缴付;及 | ||||||||
(9) | 有关债券、借贷股份、票据或公司债券的信托契约╱平边契据经已制备及签署,有关详情已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如法律如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