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除《上市规则》其他部分所载的特定规定外,并在不影响有关的特定规定的情况下,凡发行人因为《上市规则》第13.25A(2)条所述的任何事件或与此第13.25A(2)条所述的事件有关而令其已发行股份出现变动时,发行人须在不迟于有关事件发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报表,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上;所呈交的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和内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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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市规则》第13.25A(1)条所述的事件如下:
(a) |
下列任何一项:
(i) |
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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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代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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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公开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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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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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红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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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以股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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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购回股份或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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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根据其股份期权计划行使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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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发行人的任何董事并非根据其股份期权计划行使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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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资本重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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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
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25A(2)(a)(i)至(x)条或第13.25A(2)(b)条所述的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份变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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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符合《上市规则》第13.25A(3)条的规定下,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i) |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行使期权(发行人的董事行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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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并非根据股份期权计划的行使期权亦非由发行人的董事行使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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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行使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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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转换可换股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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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赎回股份或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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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市规则》第13.25A(2)(b)条所述的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产生披露责任:
(a) |
有关事件令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出现5%或5%以上的变动,而且不论是该事件本身单独的影响,或是连同该条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所一并合计的影响;后者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是指自上市发行人上一次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B条刊发月报表后或上一次根据本第13.25A条刊发报表(以较后者为准)以后所发生的事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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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发生了一项《上市规则》第13.25A(2)(a)条所述事件,而之前有关的第13.25A(2)(b)条所述事件并未有在按第13.25B条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条规则第13.25A条刊发的报表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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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上市规则》第13.25A(3)条而言,在计算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上市发行人在发生其最早一项的相关事项前的已发行股份总额;该最早一项相关事项并未有在按《上市规则》第13.25B条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条规则第13.25A条刊发的报表内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