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行股份的变动-翌日披露报表及月报表 (13.25A-13.25C)
13.25A
(1) 除《上市规则》其他部分所载的特定规定外,并在不影响有关的特定规定的情况下,凡发行人因为《上市规则》第13.25A(2)条所述的任何事件或与此第13.25A(2)条所述的事件有关而令其已发行股份或库存股份出现变动时,发行人须在不迟于有关事件发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报表,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上;所呈交的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和内容作出。
(2) 《上市规则》第13.25A(1)条所述的事件如下:
(a) 下列任何一项:
(i) 配售;
(ii) 代价发行;
(iii) 公开招股;
(iv) 供股;
(v) 红股发行;
(vi) 以股代息;
(vii) 在本交易所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
(viii) 购回股份或其他证券;
(ix) 就根据股份计划授予发行人的董事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而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
(x) 发行人的董事(并非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行使期权;
(xi) 资本重组;或
(xii) 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3.25A(2)(a)(i)至(xi)条或第13.25A(2)(b)条所述的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份或库存股份变动;及
(b) 在符合《上市规则》第13.25A(3)条的规定下,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i) 就根据股份计划授予参与人(发行人的董事除外)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而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
(ii) 非发行人的董事(并非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行使期权;
(iii) 行使权证;
(iv) 转换可换股证券;
(v) 赎回股份或其他证券;
(vi) 在购回或赎回股份结算完成后注销购回或赎回股份;或
(vii) 注销库存股份。
(3) 《上市规则》第13.25A(2)(b)条所述的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产生披露责任:
(a) 有关事件令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出现5%或5%以上的变动,而且不论是该事件本身单独的影响,或是连同该条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所一并合计的影响;后者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是指自上市发行人上一次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B条刊发月报表后或上一次根据本第13.25A条刊发报表(以较后者为准)以后所发生的事件;或
(b) 发生了一项《上市规则》第13.25A(2)(a)条所述事件,而之前有关的第13.25A(2)(b)条所述事件并未有在按第13.25B条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条规则第13.25A条刊发的报表内披露。
(4) 就《上市规则》第13.25A(3)条而言,在计算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上市发行人在发生其最早一项的相关事项前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额;该最早一项相关事项并未有在按《上市规则》第13.25B条刊发的月报表,或按本条规则第13.25A条刊发的报表内披露。
13.25B
上市发行人须在不迟于每个历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月报表,以供登载在本交易所的网站上,内容涉及该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份)、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但不论上一份月报表提供的资料是否有任何变动亦须呈交);月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月报表内容其中包括根据期权、权证、可换股证券或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而已发行、出售或转让及可能发行、出售或转让的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份)、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在该段期间结束时的数目。
附注: (1)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25B条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已经或寻求作第二上市的发行人。惟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其中一项:
(a) 其已获部分豁免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b) 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25A条的规定登载「翌日披露」;或
(c) 其所受规管的海外法律及规例的效力与第13.25B条相若,当中任何差异对股东保障没有重大影响。
(2) 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发行人提交获授人名单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向每名获授人授出的股份及/或期权的变动,呈交格式以本交易所当时规定为准。 13.25C
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规则》第13.25A条所指的翌日披露报表及第13.25B条所指的月报表内报告的每项新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作出如下确认(如适用):
(1) 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已获发行人董事会正式授权批准,并遵照所有适用上市规则、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定进行;
(2) 上市发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应得的全部款项;
(3) 已履行《上市规则》「上市资格」项下所规定有关上市的一切先决条件;
(4) 批准证券上市买卖的正式函件内所载的所有条件(如有)已予履行;
(5) 每类证券在各方面均属相同;
注: 在此「相同」指:
(a) 证券的面值相同,须缴或缴足的股款亦相同;
(b) 证券有权领取同一期间内按同一息率计算的股息╱利息,下次派息时每单位应获派发的股息╱利息额亦完全相同(总额及净额);及
(c) 证券附有相同权益,如不受限制的转让、出席会议及于会上投票,并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6)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的全部文件已经正式存档,而一切其他法律规定亦已全部遵行;
(7) 确实所有权文件按照发行、出售或转让条款的规定经已发送╱现正准备发送╱正在准备中并将会发送;
(8) 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购买或同意购买的全部物业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该等物业的购买代价已予缴付;及
(9) 有关债券、借贷股份、票据或公司债券的信托契约╱平边契据经已制备及签署,有关详情已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如法律如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