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5B

上市发行人须在不迟于每个历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月报表,以供登载在本交易所的网站上,内容涉及该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份)、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但不论上一份月报表提供的资料是否有任何变动亦须呈交);月报表须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月报表内容其中包括根据期权、权证、可换股证券或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而已发行、出售或转让及可能发行、出售或转让的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份)、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在该段期间结束时的数目。
 
附注:
(1)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25B条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已经或寻求作第二上市的发行人。惟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其中一项:
 

(a)其已获部分豁免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b)其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25A条的规定登载「翌日披露」;或
 
(c)其所受规管的海外法律及规例的效力与第13.25B条相若,当中任何差异对股东保障没有重大影响。
 
 
(2)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发行人提交获授人名单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向每名获授人授出的股份及/或期权的变动,呈交格式以本交易所当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