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
(1) |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在不损害本规则的一般性原则下,其集团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属现金及╱或短期投资(按《GEM上市规则》第19.82条附注所界定)的发行人均视作不适合上市。 |
||
(2) |
引用《GEM上市规则》第11.06(1)条时,发行人集团旗下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20.86条)、保险公司(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4条)或证券公司(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4条)持有的现金及/或短期投资一般不计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