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

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若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7.01条所规定)必须拥有按《GEM上市规则》第七章所编制的会计师报告,而在新申请人之情况下,该等报告须涵盖的期间为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受《GEM上市规则》第11.14条所限制)。

附注: 如属《GEM上市规则》第11.12A条所述之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必须涵盖刊发上市文件前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本交易所鼓励经营业务有超过两年的发行人自愿在会计师报告内披露三年财务业绩,但这只是一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