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内部监控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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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发行人根据《守则》第C.2.1段,在年报内附载董事声明,说明董事已经作出有关内部监控系统的检讨,则本交易所亦鼓励发行人披露以下详情:

(i) 阐释如何为发行人厘定内部监控系统;
 
(ii) 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的程序和内部监控措施;
 
(iii)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iv) 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每年就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而进行检讨的结果《守则》第C.2.6段);
 
(v) 内部监控检讨的频次;
 
(vi) 表示董事会已检讨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声明,并说明他们认为该等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
 
(vii) 董事评估内部监控系统的效用时所采用的准则;
 
(viii) 检讨所涵盖的期间;
 
(ix) 任何对股东构成影响的重要关注事项的详情;
 
(x) 审核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重要意见或建议;
 
(xi) 如发行人并未于年内检讨其内部监控系统,须就此作出解释;及
 
(b) 阐明发行人如何在报告期内遵守有关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的叙述声明《守则》 ( 第C.2.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