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若发行人根据守则条文第D.2.1条,在《企业管治报告》内说明董事会已经作出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检讨,则必须披露以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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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
(b)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检讨的频次以及所涵盖期间;及 |
(c) | 说明发行人认为该等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 |
若发行人根据守则条文第D.2.1条,在《企业管治报告》内说明董事会已经作出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检讨,则必须披露以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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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
(b)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检讨的频次以及所涵盖期间;及 |
(c) | 说明发行人认为该等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