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2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
A部分:引言 | |||||||||||||||||
守则 | |||||||||||||||||
1. | 本《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涵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a)强制披露规定;及(b)「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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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须按本守则中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作汇报。若发行人未有就该等条文中的一条或以上作汇报,其须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有关「不遵守就解释」的指引,发行人可参照《GEM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的「何谓「不遵守就解释」?」一节。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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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方针 | |||||||||||||||||
5. | 本守则将环境、社会及管治主要范畴(「主要范畴」)分成两大类:环境(「主要范畴A」)及社会(「主要范畴B」)。企业管治则列载于《企业管治守则》。 | ||||||||||||||||
6. | 每个主要范畴均有多个层面。每个层面载有供发行人汇报其绩效的一般披露及关键绩效指标。 | ||||||||||||||||
7. | 除本守则所载的「不遵守就解释」事宜外,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识别及披露其他反映发行人对环境及社会有重大影响又或对持份者的评估及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和关键绩效指标。评估此等事宜时,发行人应持续地安排持份者参与其中,了解他们的意见,并更妥善地符合他们的期望。 | ||||||||||||||||
8. | 本守则并没有涵盖所有披露事项,发行人可参考与其行业或业界有关的现有国际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准则。只要所涵括的披露相当于本守则所要求的披露,发行人可采纳国际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准则,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就此而言,以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之方式编备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均视为符合本守则D部份。 | ||||||||||||||||
9. | 发行人可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的环境、社会及管治资料的可信性。若取得独立验证,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清楚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及所采用的过程。 | ||||||||||||||||
10. | 董事会对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策略及汇报承担全部责任。 | ||||||||||||||||
汇报原则 | |||||||||||||||||
11. | 以下汇报原则是编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基础,界定报告的内容及资讯的呈列方式。发行人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时应遵守这些汇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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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董事报告「业务审视」部分中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讨论的规定 | |||||||||||||||||
12. |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发行人财政年度内的董事报告须根据《公司条例》附表5载有业务审视。业务审视必须包含下列内容,详细程度须至少能足以令人了解发行人业务的发展、表现或状况:
由于本守则需要发行人披露特定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资料,故此守则应可补充有关董事报告的内容规定。 | ||||||||||||||||
B部分:强制披露规定 | |||||||||||||||||
本部分载列强制披露规定,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必须包含相关内容。 | |||||||||||||||||
管治架构 | |||||||||||||||||
13. | 由董事会发出的声明,当中载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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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原则 | |||||||||||||||||
14. | 描述或解释在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时如何应用下列汇报原则: 重要性: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应披露:(i) 识别重要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的过程及选择这些因素的准则;(ii) 如发行人已进行持份者参与,已识别的重要持份者的描述及发行人持份者参与的过程及结果。 量化:有关汇报排放量/能源耗用(如适用)所用的标准、方法、假设及/或计算工具的资料,以及所使用的转换因素的来源应予披露。 一致性: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披露统计方法或关键绩效指标的变更(如有)或任何其他影响有意义比较的相关因素。 | ||||||||||||||||
汇报范围 | |||||||||||||||||
15. | 解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汇报范围,及描述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过程。若汇报范围有所改变,发行人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 |
主要范畴、层面、一般披露及关键绩效指标 | ||||||
A. 环境 | ||||||
层面A1: 排放物 | 一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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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绩效指标A1.1 | 排放物种类及相关排放数据。 | |||||
关键绩效指标A1.2 | [于2025年1月1日删除] | |||||
关键绩效指标A1.3 | 所产生有害废弃物总量(以吨计算)及(如适用)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 | |||||
关键绩效指标A1.4 | 所产生无害废弃物总量(以吨计算)及(如适用)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 | |||||
关键绩效指标 A1.5 | 描述所订立的排放量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 |||||
关键绩效指标 A1.6 | 描述处理有害及无害废弃物的方法,及描述所订立的减废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 |||||
层面A2: 资源使用 | 一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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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绩效指标 A2.1 | 按类型划分的直接及╱或间接能源(如电、气或油)总耗量(以千个千瓦时计算)及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 | |||||
关键绩效指标 A2.2 | 总耗水量及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 | |||||
关键绩效指标 A2.3 | 描述所订立的能源使用效益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 |||||
关键绩效指标 A2.4 | 描述求取适用水源上可有任何问题,以及所订立的用水效益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 |||||
关键绩效指标 A2.5 | 制成品所用包装材料的总量(以吨计算)及(如适用)每生产单位占量。 | |||||
层面A3: 环境及天然资源 | 一般披露 减低发行人对环境及天然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政策。 | |||||
关键绩效指标 A3.1 | 描述业务活动对环境及天然资源的重大影响及已采取管理有关影响的行动。 | |||||
层面A4: 气候变化 | 一般披露 识别及应对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的政策。 | |||||
关键绩效指标A4.1 | 描述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及应对行动。 | |||||
B. 社会 | ||||||
雇佣及劳工常规 | ||||||
层面B1: 雇佣 | 一般披露 有关薪酬及解雇、招聘及晋升、工作时数、假期、平等机会、多元化、反歧视以及其他待遇及福利的: (a) 政策;及 (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 的资料。 | |||||
关键绩效指标B1.1 | 按性别、雇佣类型(如全职或兼职)、年龄组别及地区划分的雇员总数。 | |||||
关键绩效指标B1.2 | 按性别、年龄组别及地区划分的雇员流失比率。 | |||||
层面B2: 健康与安全 | 一般披露 有关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及保障雇员避免职业性危害的: (a) 政策;及 (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 的资料。 | |||||
关键绩效指标B2.1 | 过去三年(包括汇报年度)每年因工亡故的人数及比率。 | |||||
关键绩效指标B2.2 | 因工伤损失工作日数。 | |||||
关键绩效指标B2.3 | 描述所采纳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措施,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 |||||
层面B3: 发展及培训 | 一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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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绩效指标B3.1 | 按性别及雇员类别(如高级管理层、中级管理层)划分的受训雇员百分比。 | |||||
关键绩效指标B3.2 | 按性别及雇员类别划分,每名雇员完成受训的平均时数。 | |||||
层面B4: 劳工准则 | 一般披露 有关防止童工或强制劳工的: (a) 政策;及 (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 的资料。 | |||||
关键绩效指标B4.1 | 描述检讨招聘惯例的措施以避免童工及强制劳工。 | |||||
关键绩效指标B4.2 | 描述在发现违规情况时消除有关情况所采取的步骤。 | |||||
营运惯例 | ||||||
层面B5: 供应链管理 | 一般披露 管理供应链的环境及社会风险政策。 | |||||
关键绩效指标B5.1 | 按地区划分的供应商数目。 | |||||
关键绩效指标B5.2 | 描述有关聘用供应商的惯例,向其执行有关惯例的供应商数目,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 |||||
关键绩效指标B5.3 | 描述有关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 |||||
关键绩效指标B5.4 | 描述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 |||||
层面B6: 产品责任 | 一般披露 有关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健康与安全、广告、标签及私隐事宜以及补救方法的: (a) 政策;及 (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 的资料。 | |||||
关键绩效指标B6.1 | 已售或已运送产品总数中因安全与健康理由而须回收的百分比。 | |||||
关键绩效指标B6.2 | 接获关于产品及服务的投诉数目以及应对方法。 | |||||
关键绩效指标B6.3 | 描述与维护及保障知识产权有关的惯例。 | |||||
关键绩效指标B6.4 | 描述质量检定过程及产品回收程序。 | |||||
关键绩效指标B6.5 | 描述消费者资料保障及私隐政策,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 |||||
层面B7: 反贪污 | 一般披露 有关防止贿赂、勒索、欺诈及洗黑钱的: (a) 政策;及 (b) 遵守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规例 的资料。 | |||||
关键绩效指标B7.1 | 于汇报期内对发行人或其雇员提出并已审结的贪污诉讼案件的数目及诉讼结果。 | |||||
关键绩效指标B7.2 | 描述防范措施及举报程序,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 |||||
关键绩效指标B7.3 | 描述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污培训。 | |||||
社区 | ||||||
层面B8: 社区投资 | 一般披露 有关以社区参与来了解营运所在社区需要和确保其业务活动会考虑社区利益的政策。 | |||||
关键绩效指标B8.1 | 专注贡献范畴(如教育、环境事宜、劳工需求、健康、文化、体育)。 | |||||
关键绩效指标B8.2 | 在专注范畴所动用资源(如金钱或时间)。 |
D部分:气候相关披露 | |||||||||||||||||||||||||||||||
披露责任 | |||||||||||||||||||||||||||||||
16. | 除第17段另有规定外,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自愿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披露本部分规定的气候相关资料。 | ||||||||||||||||||||||||||||||
17. | 发行人须按第28(a)、28(b)及29段的规定强制披露其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及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 | ||||||||||||||||||||||||||||||
定义及指引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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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相关披露 | |||||||||||||||||||||||||||||||
(I) | 管治 | ||||||||||||||||||||||||||||||
19. | 发行人须披露有关以下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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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策略 | ||||||||||||||||||||||||||||||
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 |||||||||||||||||||||||||||||||
20. | 发行人须披露其资讯,以让人理解其合理预期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影响其现金流量、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具体而言,发行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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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
1. | 在根据第20段识别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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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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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式和价值链 | |||||||||||||||||||||||||||||||
21. | 发行人须披露让人了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其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当前和预期影响的资讯。具体而言,发行人须作如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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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发行人须使用在汇报之日其可以无需付出不必要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一切合理且有依据的资料去确定其价值链的范围,包括其涵盖范围和构成。 | ||||||||||||||||||||||||||||||
策略和决策 | |||||||||||||||||||||||||||||||
22. | 发行人须披露让人了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其策略和决策的影响的资讯。具体而言,发行人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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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发行人须披露先前各汇报期内按照第22(a)段所披露计划的进度。 | ||||||||||||||||||||||||||||||
财务状况、财务表现及现金流量 | |||||||||||||||||||||||||||||||
当前财务影响 | |||||||||||||||||||||||||||||||
24. | 发行人须披露以下定性和量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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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
1. | 发行人应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联交所接纳的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的规定,于财务报表中说明气候相关事宜。 | ||||||||||||||||||||||||||||||
2. | 若根据上文第24段披露的量化资料并未于财务报表中作为单独项目列示,发行人须解释有关资料如何于其财务报表中反映(例如识别相关财务项目)。 | ||||||||||||||||||||||||||||||
预期财务影响 | |||||||||||||||||||||||||||||||
25. | 发行人须披露以下定性和量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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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
1. | 提供有关当前或预期财务影响的量化资料时,发行人可披露单一数额或区间范围。 | ||||||||||||||||||||||||||||||
2. | 在准备披露气候相关风险或机遇的预期财务影响时,发行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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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发行人确定有以下情况,其毋须提供有关气候相关风险或机遇的当前或预期财务影响的量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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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此外,如发行人不具备提供有关气候相关风险或机遇的预期财务影响的量化资料的技能、能力或资源,则其毋须提供预期财务影响的量化资料。 | ||||||||||||||||||||||||||||||
5. | 如发行人确定根据上述注3或4中的准则,其毋须提供有关气候相关风险或机遇的当前或预期财务影响的量化资料,发行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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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韧性 | |||||||||||||||||||||||||||||||
26. | 在考虑发行人已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后,发行人须披露资讯,使他人了解发行人的策略及业务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或不确定性的韧性。发行人须按与其情况相称的做法,使用与气候相关的情景分析来评估其气候韧性。提供量化资讯时,发行人可披露单一数额或区间范围。具体而言,发行人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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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发行人须确定其作出气候相关情景分析的方法,可以使其将汇报之日其可无需付出不必要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一切合理且有依据的资料纳入考量。厘定使用哪种方法时,须依据发行人对其本身所面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其可用技能、能力和资源的评估来决定。 | ||||||||||||||||||||||||||||||
(III) | 风险管理 | ||||||||||||||||||||||||||||||
27. | 发行人须披露以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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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发行人为符合本第27段中的要求而进行披露时,须避免与根据本守则第13(ii)段和第14段(重要性)的披露有不必要的重复。例如,虽然发行人应提供本第27段要求的资讯,但若发行人是集中管理对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包括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的监督工作,则其应进行整合的风险管理披露,而不必单独就每个与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的风险及机遇进行披露,从而减少重复披露。 | ||||||||||||||||||||||||||||||
(IV) | 指标及目标 | ||||||||||||||||||||||||||||||
温室气体排放 | |||||||||||||||||||||||||||||||
28. | 发行人须披露汇报期内的温室气体绝对总排放量(以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并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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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发行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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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
1. | 发行人在选择用于计量其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方法、输入资料及假设时,须使用在汇报之日其可以无需付出不必要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一切合理且有依据的资料。 | ||||||||||||||||||||||||||||||
2. | 发行人根据第28段的规定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时,也可使用与其自身汇报期不同的汇报期资料,前提是该资料是取自其价值链中汇报期与发行人不同的实体,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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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发行人的活动包括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保险,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披露有关其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或与其投资相关的额外资讯(融资排放)。 | ||||||||||||||||||||||||||||||
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 |||||||||||||||||||||||||||||||
30. | 发行人须披露容易受气候相关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 | ||||||||||||||||||||||||||||||
气候相关物理风险 | |||||||||||||||||||||||||||||||
31. | 发行人须披露容易受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 | ||||||||||||||||||||||||||||||
气候相关机遇 | |||||||||||||||||||||||||||||||
32. | 发行人须披露涉及气候相关机遇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 | ||||||||||||||||||||||||||||||
注: | 发行人为符合第30至32段的要求而进行披露时,须使用在汇报之日其可以无需付出不必要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一切合理且有依据的资料。 | ||||||||||||||||||||||||||||||
资本运用 | |||||||||||||||||||||||||||||||
33. | 发行人须披露用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资本开支、融资或投资的金额。 | ||||||||||||||||||||||||||||||
内部碳定价 | |||||||||||||||||||||||||||||||
34. | 发行人须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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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适当的否定声明,确认发行人没有在决策中应用碳定价。 | |||||||||||||||||||||||||||||||
薪酬 | |||||||||||||||||||||||||||||||
35. | 发行人须披露气候相关考虑因素可有及如何纳入薪酬政策,或提供适当的否定声明。这可能构成根据第19(a)(iv)段作出的披露的一部分。 | ||||||||||||||||||||||||||||||
行业指标 | |||||||||||||||||||||||||||||||
36. |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披露与一项或多项特定的业务模式和活动有关的行业指标,或与参与有关行业常见特征有关的行业指标。在决定披露哪些行业指标时,本交易所鼓励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S2号〉行业披露指南》和其他国际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框架规定的行业披露要求所述的与披露主题相关的行业指标,并考虑其是否适用。 | ||||||||||||||||||||||||||||||
气候相关目标 | |||||||||||||||||||||||||||||||
37. | 发行人须披露(a)其为监察实现其策略目标的进展而设定的与气候相关的定性及量化目标;及(b)法律或法规要求发行人达到的任何目标,包括任何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发行人须就每个目标逐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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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有关目标不一定是本守则C部分关键绩效指标A1.5、A1.6、A2.3及A2.4项下的指标。 | ||||||||||||||||||||||||||||||
38. | 发行人须披露其设定及审核每项目标的方法,以及其如何监察达标进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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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发行人须披露有关每项气候相关目标的绩效的资讯以及对发行人绩效的趋势或变化分析。 | ||||||||||||||||||||||||||||||
40. | 就按第37至39段披露的每一项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发行人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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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业指标及行业指标的适用性 | |||||||||||||||||||||||||||||||
41. | 在编制披露内容以符合第21至26及37至38段的规定时,发行人须参考(i)跨行业指标(见第28至35段)及(ii)行业指标(见第36段)并考虑其是否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