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则条文 C.6.2 › C.6.1 公司秘书应是发行人的雇员,对发行人的日常事务有所认识。发行人若外聘服务机构担任公司秘书,应披露其内部一名可供该外聘服务机构联络的较高职位人士(如首席法律顾问或财务总监)的身份。 ‹ 守则条文 C.6.2 ›